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3:42网友发问:
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方针?
律师回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13号)第一条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含自用和租借)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规则:“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转、进出口和居民生活供给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产品仓储设备是指仓储设备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贮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生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质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质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资料;食物、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备。
仓储设备用地,包含库房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贮存设备和铁路专用线、码头、路途、装卸转移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备的用地。”
第三条规则:“契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存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