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认定的基本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1:37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财产丢失和经批阅扣除财产丢失,应根据本质重于方式准则对有关根据的实在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对有确凿根据证明因为不实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根据或估量而形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交税调整。
确定财产丢失应掌握以下几点:
1、实在性:一是客观实在,企业的财产丢失有必要是实践发作的,不能有虚拟或许夸张的成分;二是有必要是可以用符合法规要求的根据证明的实在,假如企业在财产丢失发作之后没有保存、收集、获得有用的根据,那么即便财产丢失是客观实在,也不能税前扣除。
2、根据材料应合理采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财物丢失时,均应供给可以证明财物丢失确属已实践发作的合法根据,包含: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根据;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根据。 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丢失事项予以采信。 3、既要精确了解和掌握“本质重于方式”,也要辩证的看待“本质重于方式”。
关于丢失事项的确定,应“本质重于方式”,避免被假象遮盖。
关于根据的采信,要“方式重于本质”,也就是说,没有根据材料证明的丢失,不能予以确定。
4、确守时应根据税收法规并结合财政、管帐等相关经济法规归纳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