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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2:36

作业病确诊与断定办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91号)
《作业病确诊与断定办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实施。
部 长 陈 竺  
2013年2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病确诊与断定作业,加强作业病确诊与断定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作业病防治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业病确诊与断定作业应当依照《作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则及国家作业病确诊规范进行,遵从科学、公平、及时、便民的准则。
第三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的设置有必要习惯作业病防治作业实践需求,充沛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完结区域掩盖。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作业病确诊安排才能建造,供给必要的保证条件,装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作业经费,以满意作业病确诊作业的需求。
第二章 确诊安排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作业病防治作业拟定作业病确诊安排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
第六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治疗科目及与展开作业病确诊相习惯的作业病确诊医生等相关医疗卫生技能人员;
(三)具有与展开作业病确诊相习惯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作业病确诊质量办理准则。
第七条 医疗卫生安排请求展开作业病确诊,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提交以下材料:
(一)作业病确诊安排请求表;
(二)《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请求展开的作业病确诊项目相关的治疗科目及相关材料;
(四)与请求项目相习惯的作业病确诊医生等相关医疗卫生技能人员状况;
(五)与请求项目相习惯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作业病确诊质量办理准则有关材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规则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收到请求材料后,应当在五个作业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不受理的应当阐明理由并书面告诉请求单位。
决议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及时安排专家组进行技能评定。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分受理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完结和提交技能评定陈说,并对提交的技能评定陈说担任。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技能评定陈说之日起二十个作业日内,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
对赞同的请求单位颁布作业病确诊安排赞同证书;不赞同的应当阐明理由并书面告诉请求单位。
作业病确诊安排赞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需求连续依法获得的作业病确诊安排赞同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赞同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赞同机关请求连续。经原赞同机关审理合格的,连续赞同证书。
第十一条 契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则的公立医疗卫生安排能够请求展开作业病确诊作业。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安排请求展开作业病确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应当依据作业病确诊作业的需求,指定公立医疗卫生安排承当作业病确诊作业,并使其在规则时刻内到达本办法第六条规则的条件。
第十二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的责任是:
(一)在赞同的作业病确诊项目规模内展开作业病确诊;
(二)陈说作业病;
(三)陈说作业病确诊作业状况;
(四)承当《作业病防治法》中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依法独立行使确诊权,并对其作出的作业病确诊定论担任。
第十四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应当树立和健全作业病确诊办理准则,加强作业病确诊医生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能训练和政策、法令训练,并采纳办法改进作业病确诊作业条件,进步作业病确诊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应当揭露作业病确诊程序,便利劳作者进行作业病确诊。
作业病确诊安排及其相关作业人员应当尊重、关怀、维护劳作者,维护劳作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 从事作业病确诊的医生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分颁布的作业病确诊资历证书:
(一)具有医生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能职务任职资历;
(三)了解作业病防治法令法规和作业病确诊规范;
(四)从事作业病确诊、断定相关作业三年以上;
(五)按规则参加作业病确诊医生相应专业的训练,并查核合格。
第十七条 作业病确诊医生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规模内从事作业病确诊作业,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规模的作业病确诊作业。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病确诊安排名单、地址、确诊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诊 断
第十九条 劳作者能够挑选用人单位地址地、自己户籍地址地或许常常居住地的作业病确诊安排进行作业病确诊。
第二十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应当依照《作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则和国家作业病确诊规范,依据劳作者的作业史、作业病损害触摸史和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状况、临床表现以及辅佐查看成果等,进行归纳剖析,作出确诊定论。
第二十一条 作业病确诊需求以下材料:
(一)劳作者作业史和作业病损害触摸史(包含在岗时刻、工种、岗位、触摸的作业病损害要素称号等);
(二)劳作者作业健康查看成果;
(三)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成果;
(四)作业性放射性疾病确诊还需求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材料;
(五)与确诊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劳作者依法要求进行作业病确诊的,作业病确诊安排应当接诊,并奉告劳作者作业病确诊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作者应当填写《作业病确诊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把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的作业病确诊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承认劳作者作业史、作业病损害触摸史时,当事人对劳作联系、工种、作业岗位或许在岗时刻有争议的,作业病确诊安排应当奉告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地址地的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第二十四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进行作业病确诊时,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地址的用人单位供给其把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的作业病确诊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告诉后的十日内照实供给。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则时刻内供给作业病确诊所需求材料的,作业病确诊安排能够依法提请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催促用人单位供给。
第二十六条 劳作者对用人单位供给的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成果等材料有贰言,或许因劳作者的用人单位闭幕、破产,无用人单位供给上述材料的,作业病确诊安排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地址地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进行查询。
作业病确诊安排在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作出查询定论或许断定前应当间断作业病确诊。
第二十七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需求了解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状况时,能够对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查询,也能够依法提请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安排现场查询。
第二十八条 经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催促,用人单位仍不供给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检测成果、作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材料或许供给材料不全的,作业病确诊安排应当结合劳作者的临床表现、辅佐查看成果和劳作者的作业史、作业病损害触摸史,并参阅劳作者自述、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供给的日常监督查看信息等,作出作业病确诊定论。仍不能作出作业病确诊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定见或许主张。
第二十九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在进行作业病确诊时,应当安排三名以上奇数作业病确诊医生进行团体确诊。
作业病确诊医生应当独立剖析、判别、提出确诊定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
第三十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在进行作业病确诊时,确诊医生对确诊定论有定见不合的,应当依据半数以上确诊医生的一致定见构成确诊定论,对不同定见应当照实记载。参加确诊的作业病确诊医生不得放弃。
第三十一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能够依据确诊需求,延聘其他单位作业病确诊医生参加确诊。必要时,能够约请相关专业专家供给咨询定见。
第三十二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作出作业病确诊定论后,应当出具作业病确诊证明书。
作业病确诊证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作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确诊定论。确诊为作业病的,应当载明作业病的称号、程度(期别)、处理定见;
(三)确诊时刻。
作业病确诊证明书应当由参加确诊的医生一起签署,并经作业病确诊安排审理盖章。
作业病确诊证明书一式三份,劳作者、用人单位各一份,确诊安排存档一份。
作业病确诊证明书的格局由卫生部一致规则。
第三十三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应当树立作业病确诊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含:
(一)作业病确诊证明书;
(二)作业病确诊进程记载,包含参加确诊的人员、时刻、地址、评论内容及确诊定论;
(三)用人单位、劳作者和相关部分、安排提交的有关材料;
(四)临床查看与实验室查验等材料;
(五)与确诊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发现作业病患者或许疑似作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地址地卫生行政部分和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陈说。
确诊为作业病的,作业病确诊安排能够依据需求,向相关监管部分、用人单位提出专业主张。
第三十五条 未获得作业病确诊资质的医疗卫生安排,在治疗活动中置疑劳作者健康损害或许与其所从事的作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奉告劳作者到作业病确诊安排进行作业病确诊。
第四章 鉴 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作业病确诊安排作出的作业病确诊定论有贰言的,能够在接到作业病确诊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业病确诊安排地址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分请求断定。
设区的市级作业病确确诊定委员会担任作业病确诊争议的初次断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作业病断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接到断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断定安排地址地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请求再断定。
作业病断定实施两级断定制,省级作业病断定定论为终究断定。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分能够指定办事安排,详细承当作业病断定的安排和日常性作业。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的责任是:
(一)承受当事人请求;
(二)安排当事人或许承受当事人托付抽取作业病断定专家;
(三)安排作业病断定会议,担任会议记载、作业病断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作业;
(四)树立并办理作业病断定档案;
(五)承当卫生行政部分托付的有关作业病断定的其他作业。
作业病确诊安排不能作为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当作业病断定作业的办事安排的称号、作业时刻、地址和断定作业程序。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树立作业病断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依据实践作业需求及时调整其成员。专家库能够依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组。
第四十条专家库应当以获得各类作业病确诊资历的医生为首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作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杰出的业务素质和作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档专业技能职务任职资历;
(三)了解作业病防治法令法规和作业病确诊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够担任作业病断定作业。
第四十一条 参加作业病断定的专家,应当由请求断定的当事人或许当事人托付的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从专家库中依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法确认。抽取的专家组成作业病断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经当事人赞同,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能够依据断定需求延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专家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奇数,其间相关专业作业病确诊医生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问病例应当添加专家组人数,充沛听取定见。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发生。
作业病断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掌管。
第四十三条 参加作业病断定的专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逃避:
(一)是作业病断定当事人或许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已参加当事人作业病确诊或许初次断定的;
(三)与作业病断定当事人有利害联系的;
(四)与作业病断定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断定公平的。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作业病断守时,应当供给以下材料:
(一)作业病断定请求书;
(二)作业病确诊证明书,请求省级断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作业病断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分要求供给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完结材料审理,对材料完全的发给受理告诉书;材料不全的,应当书面告诉当事人弥补。材料弥补完全的,应当受理请求并安排断定。
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收到当事人断定请求之后,依据需求能够向原作业病确诊安排或许初次作业病断定的办事安排调阅有关的确诊、断定材料。原作业病确诊安排或许初次 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应当在接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应当在受理断定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安排断定、构成断定定论,并在断定定论构成后十五日内出具作业病断定书。
第四十六条 依据作业病断定作业需求,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能够向有关单位调取与作业病确诊、断定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应当照实、及时供给。
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必要时能够安排进行医学查看。
需求了解被断定人的作业场所作业病损害要素状况时,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依据专家组的定见能够对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查询,或许依法提请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安排现场查询。依法提请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安排现场查询的,在现场查询定论或许断定作出前,作业病断定应当间断。
作业病断定应当遵从客观、公平的准则,专家组进行作业病断守时,能够约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作业病断定会。一切参加作业病断定的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被断定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 专家组应当仔细审理断定材料,依照有关规则和作业病确诊规范,经充沛合议后,依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断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剖析,作出断定定论,并制造断定书。
断定定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经过。
第四十八条 作业病断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作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断定事由;
(二)断定定论及其依据,假如为作业病,应当注明作业病称号、程度(期别);
(三)断守时刻。
断定书加盖作业病确确诊定委员会印章。
初次断定的作业病断定书一式四份,劳作者、用人单位、原确诊安排各一份,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存档一份;再次断定的作业病断定书一式五份,劳作者、用人单位、原确诊安排、初次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各一份,再次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存档一份。
作业病断定书的格局由卫生部一致规则。
第四十九条 作业病断定书应当于断定定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条 断定定论与确诊定论或许初次断定定论不一致的,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应当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分和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陈说。
第五十一条 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应当照实记载作业病断定进程,内容应当包含:
(一)专家组的组成;
(二)断守时刻;
(三)断定所用材料;
(四)断定专家的讲话及其断定定见;
(五)表决状况;
(六)经断定专家签字的断定定论;
(七)与断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有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的,应当照实记载。
断定完毕后,断定记载应当伴随作业病断定书一并由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监督办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拟定作业病确诊安排年度监督查看方案,定时对作业病确诊安排进行监督查看,查看内容包含:
(一)法令法规、规范的执行状况;
(二)规章准则树立状况;
(三)人员、岗位责任执行和训练等状况;
(四)作业病陈说状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每年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监督查看;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分每年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监督查看并不定时查看;县级卫生行政部分担任日常监督查看。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加强对作业病断定办事安排的监督办理,对作业病断定作业程序、准则执行状况及作业病陈说等相关作业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第五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分担任对作业病确诊安排进行定时查核。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安排未经赞同私行从事作业病确诊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分依照《作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则进行处分。
第五十六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分依照《作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则进行处分:
(一)超出赞同规模从事作业病确诊的;
(二)不依照《作业病防治法》规则实行法定责任的;
(三)出具虚伪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七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未依照规则陈说作业病、疑似作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分依照《作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则进行处分。
第五十八条 作业病确诊安排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正告,并能够依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树立作业病确诊办理准则;
(二)不依照规则向劳作者揭露作业病确诊程序;
(三)走漏劳作者触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材料;
(四)其他违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作业病确确诊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作业病确诊争议当事人的资产或许其他优点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依照《作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进行处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卫生行政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未依法实行责任,依照《作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作业病确诊、断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说。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实施。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作业病确诊与断定办理办法》一起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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