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1:30交强险法令解说:第十四条【交强险合同的制止与破例】
第十四条 稳妥公司不得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合同;可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实行照实奉告责任的在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实行照实奉告责任,稳妥公司免除合同前,应当书面告诉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告诉之日起5日内实行照实奉告责任;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实行照实奉告责任的,稳妥公司不得免除合同。
【详解】本条是关于稳妥公司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合同的制止及其破例的规则。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免除,是指合同有用建立今后,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而使依据合同发作的债权债务归于消除的行为。合同免除行为有多种形式,能够分为两大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洽谈免除,以及当事人行使免除权而将合同免除。就当事人行使免除权免除合同而言,又分为约好免除和法定免除两类。所谓约好免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合同建立今后,某种景象发作或某种条件成果,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享有免除合同的权力;所谓法定免除,指法令直接规则,某种景象下或某种事由发作,当事人一方或两边有权免除合同。合同免除是合同自在的表现,也是合同法的一项根本准则。《合同法》第93、94条别离规则了合同的洽谈免除、约好免除和法定免除,这些规则作为一般法标准适用于一切的详细合同。可是,因为稳妥合同归于一种特别的合同,在稳妥合同免除问题上应当首要调查和优先适用稳妥法的规则。
我国稳妥法关于稳妥合同免除有一些特别规则,其间最重要的是赋予投保人以自在免除权,一起对稳妥人的免除权进行了约束。依据《稳妥法》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则,除稳妥法还有规则和稳妥合同还有约好外,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能够免除稳妥合同,而稳妥人不得免除合同。结合合同法剖析稳妥法的上述规则,能够得出如下定论:首要,与一般合同不同,稳妥合同的投保人能够无需任何理由免除现已建立的稳妥合同,并且无须经过稳妥人的赞同。实践中称为“退保”。这种免除权也依据法令的直接规则,但与一般合同的法定免除权依据法定条件明显不同,能够称为,一种“法定恣意免除权”。其次,稳妥合同的稳妥人不享有如上述投保人的自在免除权,并且其法定免除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稳妥法其他条文的“还有规则”。换句话说,稳妥人不得征引合同法或其他法令关于合同免除的规则而免除合同,稳妥人的法定免除权被严厉限定在稳妥法规则的一些特定景象。最终,稳妥合同当事人能够经过约好约束投保人的上述自在免除权,或许赋予稳妥人更多的约好免除权。鉴于稳妥合同联系的特别性,稳妥法的上述特别规则,能够起到保护稳妥联系的稳定性,保护被稳妥人利益的效果,条文表述上表现了法定强制与意思自治的结合。
本条第2款是关于规则稳妥公司免除合同前的告诉责任以及投保人持续实行责任的规则。依据本条第1款,合同建立今后,假如稳妥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实行重要事项的照实奉告责任,有权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合同。但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则,稳妥公司不能当即免除合同,在行使合同免除权力前,应领先书面告诉投保人;投保人在接到告诉之日起5日内应当实行照实奉告责任;投保人实行了奉告责任的,稳妥公司不得再免除合同。第2款的规则本质表现了如下意义:其一,在第1款规则的法定景象出现时,稳妥公司不得即时行使法定的合同免除权,有必要首要实行一个“书面告诉”的责任。这个书面告诉实际上相似一个催告,告诉投保人未实行法定或约好责任的现实。其二,投保人在接到稳妥公司的上述告诉后,应当在5日内对未实行责任的行为进行弥补。此行为归于持续实行行为,并且是一项法定强制责任。其三,投保人在5日内实行了上述责任,则第1款规则的法定免除条件不复存在,稳妥公司不得据以免除强制稳妥合同。因而,第2款相当于对稳妥公司的免除权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和缓冲期,这对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合同的稳定性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