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1:29
地役权有哪些法令特征
地役权是一种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归于定限物权,其主要法令特征体现:
(1)地役权是存在于别人土地之上的权力。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并以该土地附归于别人一切或运用为要素。地役权的建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地役权的土地叫“需役地”,供运用的土地叫“供役地”,需役地与供役地一般是相互毗连的,在古罗马法上,需役地和供役地有必要是邻接的,但近代民规律建议并不以此为限,即便两块地并不相连,若一块土地现实上有使用另一块土地的需求,也能够设定地役权。供役地原则上应该为别人一切,但在该地为一人一切,却为不同的人运用时,也能够设定地役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虽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不是需役地一切权内容的扩张,可是它又与需役地一切权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它具有从属性。详细而言首要,地役权有必要与需役地一切权或运用权一起搬运,不能与需役地别离而让与。其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成为其他权力的意图。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悉数而存在,且为到达设定地役权的意图,使用供役地的悉数,因此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体现在:首要,发作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为共有,个共有人无从仅为自己的应有部分获得地役权;供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亦无从就其应有部分为别人设定地役权。公有地已建立地役权的,各共有人就地役权的担负为悉数,而非按其应有部分担负一部分。其次,消除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无从按其应有部分使存在的地役权一部分消除;供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亦无从仅就其应有部分除掉地役权的担负,最终,享有或担负的不可分性。需役地被切割时,各切割部分仍享有原始地役权;供役地被切割时,需役地仍对各切割地共享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归于定限物权,其主要法令特征体现:
(1)地役权是存在于别人土地之上的权力。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并以该土地附归于别人一切或运用为要素。地役权的建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地役权的土地叫“需役地”,供运用的土地叫“供役地”,需役地与供役地一般是相互毗连的,在古罗马法上,需役地和供役地有必要是邻接的,但近代民规律建议并不以此为限,即便两块地并不相连,若一块土地现实上有使用另一块土地的需求,也能够设定地役权。供役地原则上应该为别人一切,但在该地为一人一切,却为不同的人运用时,也能够设定地役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虽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不是需役地一切权内容的扩张,可是它又与需役地一切权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它具有从属性。详细而言首要,地役权有必要与需役地一切权或运用权一起搬运,不能与需役地别离而让与。其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成为其他权力的意图。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悉数而存在,且为到达设定地役权的意图,使用供役地的悉数,因此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体现在:首要,发作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为共有,个共有人无从仅为自己的应有部分获得地役权;供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亦无从就其应有部分为别人设定地役权。公有地已建立地役权的,各共有人就地役权的担负为悉数,而非按其应有部分担负一部分。其次,消除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无从按其应有部分使存在的地役权一部分消除;供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亦无从仅就其应有部分除掉地役权的担负,最终,享有或担负的不可分性。需役地被切割时,各切割部分仍享有原始地役权;供役地被切割时,需役地仍对各切割地共享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