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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封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7:06

[事例]
孙某于1983年4月14日入职某公司任事务副经理,两边于2004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月薪酬为4711元。2004年6月1日,公司告诉孙某免除劳作合同。孙某接到该告诉后于2004年6月5日与公司处理了作业交代及离任结算。两边在职工离任结算表承认孙某入职时刻为1983年4月14日,公司赞同以4125元的规范付出孙某相当于12个月的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及未提早告诉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53625元。孙某在该离任结算表注明“自己对以上核算方法与金额无误”。但孙某于2004年7月5日以公司未足额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当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要求公司依据22.5年的工龄及离任前12个月的均匀薪酬5100元为核算基数付出经济补偿金及额定经济补偿金。
公司以为,两边系洽谈免除劳作合同,故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越12个月薪酬;经济补偿金的付出规范现已孙某承认无误,公司按两边承认的付出规范付出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则。裁定审理查明孙某离任前12个月均匀薪酬为5100元,遂判决公司以月薪酬5100元的规范补足孙某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及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的额定经济补偿金,但对孙某要求公司付出22.5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恳求未予支撑。
[分析]
本案是一同关于免除劳作合同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付出争议。争议焦点首要包含:
1、公司是否应该依据孙某的实践作业年限付出经济补偿金
2、公司应按什么规范付出经济补偿金
依据《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29条、第42条规则:用人单位提出洽谈免除劳作合同并经两边达到一致意见的,劳作合同能够免除,用人单位应付出劳作者不超越12个月的薪酬收入,但当事人约好超越的,从其约好。第45条规则:薪酬收入按劳作者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前12个月的均匀薪酬收入核算。
本案中当事人两边处理离任手续时分别在离任表中注明孙某的入职时刻为1983年4月14日及“自己对以上核算方法与金额无误”的字样。一方面可视为公司乐意承当1983年4月l日至今为孙某在其公司的入职时刻的职责。另一方面可视为两边劳作合同的免除是由公司提出,经两边洽谈赞同免除劳作合同的。此情况下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越12个月的月薪酬。故孙某要求依照实践工龄付出经济补偿金的建议无法得到支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基数,本案中孙某签字认可“自己对以上核算方法与金额无误”的字样仅仅孙某对核算金额的准确性进行认可,并不能阐明孙某对公司的付出规范进行认可。另一方面,公司赞同付出的经济补偿金付出规范并非高于而是低于合同约好的薪酬金额规范以及实践的薪酬规范。这种情况下,公司当然应该依照孙某免除劳作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匀收入付出孙某的经济补偿金而不该单方面依照自己确认的规范付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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