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借用房产证土地证抵押的约定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02:50

【案情】
2009年3月10日,叶子辉借用李华的房产证、土地证向银行典当告贷30000元,并出示借单,借单注明:今借到李华房产证、土地证用于典当,一年后归还。叶子辉处理房产典当登记手续,典当期限也为一年。一年后,叶子辉既未归还告贷,也未返还房产证和土地证。
【不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叶子辉与李华之间关于借用房产证、土地证典当一年的约好是否有用。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约好无效,首要借单反映的是托付法令联系,托付期限虽过,但典当期限未到期,并且,合同具有相对性,银行才有权要求这么归还告贷的权力,叶子辉不是告贷合同当事人,无此权力。
第二种定见以为,叶子辉与李华之间的约好合法有用,应予支撑。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叶子辉与李华之间的约好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亦未危害别人合法利益,本案存在三种法令联系。一是李华与银行的告贷合同联系,二是叶子辉与银行的典当合同联系,三是叶子辉与李华之间的托付法令联系。前两种法令联系虽非本案审理规模,但与本案有关。
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对前两种法令联系均未有贰言,故本案只需检查第三种法令联系。托付合同与典当合同分别由叶子辉与李华、叶子辉与银行定力的,各自具有独立性。检查托付合同的效能适用的是合同法。从该视点来剖析,托付合同有用。关于李华实行不能的问题,其应承当违约责任,且此案并非永久实行不能。
最终,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叶子辉只能束缚两边当事人,不能向第三方即银行提出,叶子辉提出的是担保责任除掉请求权,其为了完成自己的合法利益,能够保证自己的利益,也可催促李华及时实行义务,避免扩展丢失。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