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荒山、荒滩开发利用,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维护荒山、荒滩 租借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团体一切的荒山、荒滩(以下简称荒 山)的租借开发。 本法令所称的租借是指在不改动土地一切权的前提下,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将其团体一切的荒山使用权租借给承租人,用于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出产的开发和运营,并由承租人付租借金的行为。租借荒山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共用农田水利设备。
第三条 租借两边当事人有必要恪守有关法令、法规。
第四条 荒山租借有必要坚持揭露、公平、公平缓自愿的准则。
第二章 租借与承租
第五条 荒山租借的租借方是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承租方是有承租才能的农 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许其他个人。
第六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有必要根据社员大会或许社员代表会议决定的租借 计划安排荒山租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建立有社员代表参与的评议小组,拟定租金数额或许租金标底,并经社员大会或许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第七条 拟定荒山租凭计划,应当统筹国家、团体、个人三者利益,依照经 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准则,量体裁衣,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 统一规划,科学开发。
第八条 现已栽树造林的职责山、职责栽树职责区不得归入租借规模。 没有栽树造林的职责山,能够由团体经济安排回收,另行租借。在国家赞同的矿井井田规模内,租借方应当向地下资源开发单位了解地下资源挖掘对地上安全的影响,不安全区域的荒山不得租借。
第九条 荒山租借前已有的零散树木,能够合理作价出售给承租方,也能够 租借给承租方。承租方在所承租荒山上栽植的林木,在承租期内归承租方一切。租借期满,林木的处置由租借合同约好。承租方一切的林木,依照《北京市乡村林木资源维护办理法令》规则的程序查看赞同,能够砍伐、更新。
第十条 荒山租借期限最长不超越70年;开发期限一般不超越5年。
第十一条 承租方有必要依照租借合同约好的用处和期限开发利用荒山,逾期 不开发利用的,由团体经济安排无偿回收。
第十二条 荒山租借的租金能够一次计租,也能够分段计租;租金能够一次交给,也能够分期交给。
第十三条 荒山租借能够采纳协议、定价招租和投标等方法。
第十四条 在租借合同约好的期限内,荒山使用权及承租方一切的林木、地上产业能够依法承继和转租。转租须经租借方赞同,并由转租方与承租方签定转租合同。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
第十五条 租借方的权力:
(一)对荒山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查看,维护资源不受损坏;
(二)查看荒山开发项目和期限等实行状况;
(三)依照合同约好收取租金。
第十六条 租借方的职责:
(一)确保承租方的自主运营;
(二)不侵略承租方的合法收益;
(三)依照合同约好供给出产、技能等项服务。
第十七条 承租方的权力:
(一)依照合同约好的用处自主开发运营承租的荒山;
(二)享有承租荒山的收益权和依照合同约好的产业一切权;
(三)享用国家有关政策规则的优惠。
第十八条 承租方的职责:
(一)依照合同约好的用处、期限开发利用所承租的荒山;
(二)维护自然资源和共用农田水利设备,搞好水土保持;
(三)如期交给租金。
第四章 租借合同
第十九条 荒山租借,租借方和承租方有必要签定书面合同。缔结租借合同, 应当遵从平等互利、洽谈一致的准则。
第二十条 租借合同应当具有以下首要条款:
(一)荒山的方位、面积;
(二)用处; (四)租借前和合同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
(五)租金及其交给方法;
(六)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
(七)违约职责;
(八)合同胶葛的处理办法;
(九)两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租借方和承租方就租借合同条款洽谈一致,签字盖章,合同即 为建立。租借合同具有法令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或许革除。
第二十二条 租借合同签定后,当事人能够向乡村协作经济办理部门或许公 证机关请求鉴证或许公证,承认租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 租借合同、转租合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 存案。合同办理的详细工作由乡村协作经济办理部门担任。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答应改变或许革除租借合同:
(一)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租借合同无法实行的;
(二)因国家建设,租凭的荒山被征用的;
(三)当事人两边洽谈一致,而且不因改变或许革除租借合同而危害国家、 团体利益的;
(四)因为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没有实行合同的。 因改变或许革除合同,使他方遭受丢失的,除依法能够革除职责的以外,应当由职责方担任补偿。
第二十五条 租借方租借不属于其团体一切的荒山,给承租方形成丢失的, 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租借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许革除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两边当事人就改变或许革除租借合同达到书面协议后,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存案。
第二十七条 租借合同期满后,能够续租。续租需经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 并从头签定合同。
第二十八条 租借合同发作胶葛时,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或许由人民政府调 解处理。当事人不肯经过洽谈、调停处理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根据合同 中的裁条款或许过后达到的书面裁定协议,向地点区、县农业承包合同裁定委 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没有在租借合同中缔结裁定条款,过后又没有达到书面仲 裁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裁定作出判决,由裁定委员会制造裁定判决书。对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判决,当事人应当实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则的期限内不实行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判决的,对方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法令详细使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担任解说。
第三十条 本法令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速荒山、荒滩开发利用,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维护荒山、荒滩 租借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团体一切的荒山、荒滩(以下简称荒 山)的租借开发。 本法令所称的租借是指在不改动土地一切权的前提下,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将其团体一切的荒山使用权租借给承租人,用于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出产的开发和运营,并由承租人付租借金的行为。租借荒山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共用农田水利设备。
第三条 租借两边当事人有必要恪守有关法令、法规。
第四条 荒山租借有必要坚持揭露、公平、公平缓自愿的准则。
第二章 租借与承租
第五条 荒山租借的租借方是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承租方是有承租才能的农 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许其他个人。
第六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有必要根据社员大会或许社员代表会议决定的租借 计划安排荒山租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建立有社员代表参与的评议小组,拟定租金数额或许租金标底,并经社员大会或许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过。
第七条 拟定荒山租凭计划,应当统筹国家、团体、个人三者利益,依照经 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准则,量体裁衣,综合治理,山水林田路 统一规划,科学开发。
第八条 现已栽树造林的职责山、职责栽树职责区不得归入租借规模。 没有栽树造林的职责山,能够由团体经济安排回收,另行租借。在国家赞同的矿井井田规模内,租借方应当向地下资源开发单位了解地下资源挖掘对地上安全的影响,不安全区域的荒山不得租借。
第九条 荒山租借前已有的零散树木,能够合理作价出售给承租方,也能够 租借给承租方。承租方在所承租荒山上栽植的林木,在承租期内归承租方一切。租借期满,林木的处置由租借合同约好。承租方一切的林木,依照《北京市乡村林木资源维护办理法令》规则的程序查看赞同,能够砍伐、更新。
第十条 荒山租借期限最长不超越70年;开发期限一般不超越5年。
第十一条 承租方有必要依照租借合同约好的用处和期限开发利用荒山,逾期 不开发利用的,由团体经济安排无偿回收。
第十二条 荒山租借的租金能够一次计租,也能够分段计租;租金能够一次交给,也能够分期交给。
第十三条 荒山租借能够采纳协议、定价招租和投标等方法。
第十四条 在租借合同约好的期限内,荒山使用权及承租方一切的林木、地上产业能够依法承继和转租。转租须经租借方赞同,并由转租方与承租方签定转租合同。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
第十五条 租借方的权力:
(一)对荒山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查看,维护资源不受损坏;
(二)查看荒山开发项目和期限等实行状况;
(三)依照合同约好收取租金。
第十六条 租借方的职责:
(一)确保承租方的自主运营;
(二)不侵略承租方的合法收益;
(三)依照合同约好供给出产、技能等项服务。
第十七条 承租方的权力:
(一)依照合同约好的用处自主开发运营承租的荒山;
(二)享有承租荒山的收益权和依照合同约好的产业一切权;
(三)享用国家有关政策规则的优惠。
第十八条 承租方的职责:
(一)依照合同约好的用处、期限开发利用所承租的荒山;
(二)维护自然资源和共用农田水利设备,搞好水土保持;
(三)如期交给租金。
第四章 租借合同
第十九条 荒山租借,租借方和承租方有必要签定书面合同。缔结租借合同, 应当遵从平等互利、洽谈一致的准则。
第二十条 租借合同应当具有以下首要条款:
(一)荒山的方位、面积;
(二)用处; (四)租借前和合同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
(五)租金及其交给方法;
(六)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
(七)违约职责;
(八)合同胶葛的处理办法;
(九)两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租借方和承租方就租借合同条款洽谈一致,签字盖章,合同即 为建立。租借合同具有法令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或许革除。
第二十二条 租借合同签定后,当事人能够向乡村协作经济办理部门或许公 证机关请求鉴证或许公证,承认租凭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 租借合同、转租合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 存案。合同办理的详细工作由乡村协作经济办理部门担任。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答应改变或许革除租借合同:
(一)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租借合同无法实行的;
(二)因国家建设,租凭的荒山被征用的;
(三)当事人两边洽谈一致,而且不因改变或许革除租借合同而危害国家、 团体利益的;
(四)因为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没有实行合同的。 因改变或许革除合同,使他方遭受丢失的,除依法能够革除职责的以外,应当由职责方担任补偿。
第二十五条 租借方租借不属于其团体一切的荒山,给承租方形成丢失的, 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租借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许革除合同,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两边当事人就改变或许革除租借合同达到书面协议后,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存案。
第二十七条 租借合同期满后,能够续租。续租需经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 并从头签定合同。
第二十八条 租借合同发作胶葛时,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或许由人民政府调 解处理。当事人不肯经过洽谈、调停处理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根据合同 中的裁条款或许过后达到的书面裁定协议,向地点区、县农业承包合同裁定委 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没有在租借合同中缔结裁定条款,过后又没有达到书面仲 裁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裁定作出判决,由裁定委员会制造裁定判决书。对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判决,当事人应当实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则的期限内不实行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判决的,对方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法令详细使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担任解说。
第三十条 本法令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