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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税收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20:45

国家税务总局在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赞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赞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在外高桥港区内划出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关闭围网,作为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保税物流园区)。近来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开展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117号),对保税物流园区有关税收政策作了如下明确规则。
一、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同意、由海关施行关闭处理的特定区域。
二、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品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则凭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处理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含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产企业),以及托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产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区外企业的退(免)税请求后,严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处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0]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告诉》(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则,审阅无误后,处理退税。
四、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出售货品、出口货品及托付加工货品,其税收政策及税收处理办法对比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履行。
五、本告诉自保税物流园区经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联合检验合格后,封关运作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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