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虚假宣传的广告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1:41
虚伪宣扬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广告和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功能、成分、用处、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则,经营者不得使用广告和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分、功能、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许应知的情况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则,广告应当实在合法,契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则,广告不得含有虚伪的内容,不得诈骗和误导顾客。
1)行为关键: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署理制造者和广告发布者。
(2)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产品或服务做虚伪广告或以其他办法进行虚伪宣扬。
(3)上述虚伪广告或虚伪宣扬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此具有社会危害性。
(4)片面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伪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管其片面上处于何种状况,均有必要对虚伪广告承当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则,经营者使用广告和其他办法,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广告的,监督查看部分应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依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则,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广告的,监督查看部分应当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则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则:发布虚伪广告,诈骗和误导顾客,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广告主应担负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供给广告主的实在称号、地址的应承当悉数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则,经营者不得使用广告和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分、功能、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许应知的情况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则,广告应当实在合法,契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则,广告不得含有虚伪的内容,不得诈骗和误导顾客。
1)行为关键: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署理制造者和广告发布者。
(2)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产品或服务做虚伪广告或以其他办法进行虚伪宣扬。
(3)上述虚伪广告或虚伪宣扬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此具有社会危害性。
(4)片面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伪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管其片面上处于何种状况,均有必要对虚伪广告承当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则,经营者使用广告和其他办法,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广告的,监督查看部分应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依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则,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广告的,监督查看部分应当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则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则:发布虚伪广告,诈骗和误导顾客,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广告主应担负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供给广告主的实在称号、地址的应承当悉数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