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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并长期使用他人赠送的未过户车辆行为人构成何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2:19
现在的国家公关人员或许是单位中的重要人物,必定有一些会呈现不合法纳贿的景象,并且有的人还会长时间的承受别人赠送的物品,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收受并长时间运用别人赠送的未过户车辆
某区委书记的xx承受一修建公司项目经理xx的请托,将上级拨付的公款390万元挪用作承包工程的保证金。过后,xx为表示感谢,以自己名义购买一辆价值107800元的别克轿车挂号上牌后送给xx,并于2007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交纳车辆税费、保险费14456元。经查,此间,该车一向由xx运用,未处理过户手续,但社区其他成员及大众均以为车辆为xx自己一切。
行为人构成何罪
xx的行为构成纳贿罪,应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民法观念不能彻底替代刑法观念。我国对房子、轿车一切权实施挂号发证准则,权属证书是房子或轿车一切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据。物权和一切权的挂号准则,主要是为对立第三人而设置,具有权属证明和公示效果。可是,挂号并非物权变化的要件,只是在未经挂号的状况下物权变化不能发生对立好心第三人的效能。因此,“车辆未过户”的结果是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可见,车辆等作为纳贿物是否被实践占有,与车辆是否过户是没有相关的。
当时,收受房子、轿车未过户或借用别人名义上户等景象,已成为当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纳贿违法新形式。纳贿违法是无被害人违法,行贿纳贿两边都有掩盖违法行为的动机,因此,实践中行贿纳贿的手法基本上是隐形的或变相的,“收受房子、轿车不过户或许借用别人名义上户”便是手法之一。
依据2007年两高《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八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子、轿车等物品,未改变权属挂号或许借用别人名义处理权属改变挂号的,不影响纳贿的确定。”
在实践中,偷盗掠夺所得车辆,即便车辆未过户,很少有人以为是违法未遂。而在纳贿违法中,行为人占有或收受未过户车辆,就会发生是违法既遂仍是未遂的争辩。其实,我国刑法对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完成选用的是“实践操控”理论,因此,在纳贿违法中,只需行为人承受了别人给予的资产,该资产脱离了一切权人的实践操控,行为人进行了实践的占有,不管是否处理法定过户手续,就现已享受到贿赂利益,即可确定既遂。本案中,xx收受了轿车,片面上有占有成心,客观上对资产有占有的现实,就能够确定纳贿既遂。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自己长时间的收受别人赠送的车辆的话,这种状况那么首先会构成纳贿罪,然后再依据实践的状况来看对方是不是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的,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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