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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具体含义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7:53
确保人的追偿权是指确保人在承当了确保职责后,能够向主债款人追偿的权力。在担保合同中,确保人能够是一个,也能够是多个,关于一起确保人的追偿权,应区别状况予以对待:
一. 假如确保人之间按份对主债款承当职责,各个确保人则按份向债款人实行确保债款。按份一起确保的确保人在依照合同约好的确保份额承当确保职责后,在其实行确保职责的范围内对债款人行使追偿权。假如确保人实行的债款大于其确保债款的,其大于部分无权向主债款人建议。
二. 假如一起确保人对债款负连带确保职责的,则每一个确保人都有责任向债款人实行悉数的确保债款。各确保人在实行确保债款后,有权就该债款向主债款人追偿。向主债款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确保人按其内部约好的份额分管。没有约好的,均匀分管。
三. 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后,债款人未申报债款的,按份确保的确保人能够别离申报债款,各连带确保的确保人能够作为一个全体申报债款,预先行使追偿权。
1. 主债款人破产时,现已实行确保债款的确保人能够其追偿权作为债款,参与破产清算程序。
2. 主债款人破产时,没有实践实行确保债款的确保人,也能够预期的追偿权作为破产清算债款,参与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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