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分析(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22:45跟着金融海啸的不断触及,全球经济逐步阑珊的脚步越来越快,扩展内需,影响消费,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政府的燃眉之急,企业也推出了各种营销手法,不少企业在推销其产品时以赠与人身稳妥合同为促销手法,却忽视了赠与合同、人身稳妥合同的法令要件,由此引发出一系列新的稳妥合同纠纷。本文拟就以下事例对赠与合同、人身稳妥合同及赠与人身稳妥合同的法令性质作一剖析。
[事例] 2008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缓解银行还贷及现金流量压力,走出出售低迷,向稳妥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对每购一套房子的业主,赠送一份价值10万元的稳妥并享用5%的优惠扣头。2009年3月,获赠稳妥的业主中有3名被稳妥人发作意外事故逝世,其受益人到稳妥公司要求赔付稳妥金。稳妥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稳妥人并不具有稳妥利益,而且也没有被稳妥人的签字赞同。以此为由,稳妥公司向各位受益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赠与人身稳妥合同的行为触及赠与合同、人身稳妥合同,作者拟从赠与合同、人身稳妥合同的法令构成要件剖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赠与人身稳妥合同的的法令性质,并对前述事例作出个人判别。
一、赠与合同的法令特征及相关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已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赠与的合同。”由此能够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其赠与合同建立的条件:其一、受赠人有必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明,即赠与人向或人做出赠与某项产业的意思表明后,受赠人有必要要有接受此项产业的意思表明,否者单独无法强制别人接受不肯接受的赠与,即所谓诺成之意义。有的法院在处理理焚案子的过程中经过调解书或判决书承认离婚的两边当事人将某项产业赠与其子女,好像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殊不知此种做法疏忽了子女是否接受赠与这一法定条件,且子女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于办案程序不合,更随意扩展了我国设他利益合同的规模,有违法之嫌。其二、赠与人赠与的只能是产业而不能是权力。这儿的产业包含动产与不动产,但这些都是有形资产。关于权力的赠与,我国现行法令、法规除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有向内部员工派发内部股(可理解为赠与)、上市后股票持有者(一般是不计名股票持有者)能够赠与所持股票给受赠人外,尚无权力赠与的法令、法规调整根据,有的也是权力转让的规则。如《公司法》中关于股票转让的规则、《合同法》第79条至第89条关于合同权力的转让和合同权力义务的归纳搬运及归纳接受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