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1:11事例:J公司拍卖房子一幢,底价为人民币6万元。拍卖公告后,O先生勾通本街区20人成心压低标价。拍卖时O先生仅以高于贱价200元的价格报价中标,在场20余人均不竞标。拍卖完毕后,O先生与在场19人脱离拍卖现场,暗自洽谈再举高标价拍卖。拍卖人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力。法院经审理查明O先生等人的行为,判定:拍卖无效,由公司重新组织招标;O先生补偿500元;并决议对O先生予以民事制裁罚款1000元。后该幢房子在经拍卖以9万2千元成交。
勾通招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拍卖买卖中,多个招标者彼此勾通,联合行动,迫使发标方在勾通共同行动的预谋规模中决标,然后获取不合法利益的行为。与招标有关的还有勾通招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勾通招标,是指发标人同某一个或许某几个招标人彼此勾通,泄漏标底,使其取得最好价格,以架空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则:“招标者不得勾通招标,举高标价或许压低标价。考试大!招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护勾通,以架空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该规则是确定勾通招标和勾通招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前述事例中,O先生等人为了牟取不合法利益彼此勾通压低标价,已属民事诈骗行为,法院判定初次招标无效正是依据其行为的性质作出的确定。而第2次拍卖,同一幢房子以九万2千元拍卖成交,价格显着高于第一次拍卖,证明O先生等人的行为的确侵害了拍卖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勾通招标和勾通招标的行为应承当行政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首要体现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则:“招标者勾通招标,举高标价或许压低标价;招标者和招标者彼此勾通,考试大搜集,以架空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查看部分能够依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行勾通招标或许勾通招标给其他经营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丢失的民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不法行为人除应当补偿受害人实践形成的丢失外,还应当承当受害人因查询侵权行为所开销的费用。在有些案子中还能够承当消除侵权影响的费用与合理的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