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克健等诉蓝星化工科技总院等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0:33原告孔克健,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世,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
原告林子煌,男,汉族,1937年7月23日出世,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90楼209号。
原告孙贤育,男,汉族,1935年3月18日出世,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乙5楼302号。
原告林杨,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世,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903楼408号。
以上四原告的托付署理人陈建民,北京三友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专利署理人。
以上四原告的托付署理人宁光,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世,北京三友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3号院1楼。
被告蓝星化工科技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亢,院长。
托付署理人唐希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柴国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星清洗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开发区B区。
法定代表人罗飞,司理。
托付署理人尚天翼,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世,该公司监事处处长,住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
原告孔克健、林子煌、孙贤育、林杨与被告蓝星化工科技总院(以下简称蓝星化工总院)、北京蓝星清洗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清洗剂公司)技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2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子煌、孙贤育及原告四人的一起托付署理人陈建民、宁光,被告蓝星化工总院的托付署理人柴国莉、唐希媛,被告蓝星清洗剂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尚天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四人诉称:2001年,原告四人组成的科研小组一起开发了“体育场地用聚氨酯弹性体/层状纳米复合材料”技能,并于2002年3月18日达成协议,以孔克健的名义恳求了两项发明专利——“体育场地用聚氨酯弹性体/层状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办法”(恳求号为02105925.X,简称TDI)和“环保型聚氨酯弹性体/层状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办法”(恳求号为02105924.1,简称MDI)。一起,孔克健以专利恳求人的身份托付林子煌与蓝星化工总院签定了一份有关上述两项专利恳求技能的转让合同。该合同虽形式上为技能开发合同的格局文本,但实践内容是技能转让合同,由于合同所涉TDI技能已是一项老练技能,可以施行,无需再进行开发。合同约好原告将该技能的悉数材料交给被告后,蓝星化工总院将分批支交给原告80万元技能转让费。关于MDI技能,虽然在转让时其出产工艺尚不老练,但合同第十一条约好,该技能的内容不在危险职责和承当的规模。
合同签定后,原告已将悉数技能材料交给给蓝星化工总院,并辅导蓝星化工总院出产出了合格产品,样品经过了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的查验。蓝星化工总院向原告付出了技能转让费30万元。但在原告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悉数职责后,蓝星化工总院没有付出剩下的50万元技能转让费,并将该项技能交给给蓝星清洗剂公司进行出产,现在已累计出产数百吨产品。鉴于蓝星化工总院与蓝星清洗剂公司存在相关联系,原告赞同蓝星化工总院将涉案技能交给蓝星清洗剂公司施行,但二被告理应承当一起职责。故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蓝星化工总院及蓝星清洗剂公司连带向原告付出没有付出的技能转让费50万元、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
被告蓝星化工总院及蓝星清洗剂公司一起答辩称: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与蓝星化工总院签定合同的是林子煌,其时他并没有阐明是代表其他三原告签定合同,故其他三原告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林子煌与蓝星化工总院所签合同性质为技能开发合同。从合同称号及合同约好的条款内容上看都契合协作开发合同的特征。就合同所触及的技能而言,经两边屡次实验、试出产,只要TDI跑道胶一种产品可以出产出来,并经过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的查验,TDI球场胶及MDI产品至今无法投入出产,需要进一步协作研制。故应确定两边所签合同为协作开发合同,而非技能转让合同。三、蓝星化工总院及蓝星清洗剂公司已履行了合同职责。合同约好,合同项目的研讨开发经费和酬劳合计80万元,其间研讨经费50万元,酬劳30万元。蓝星化工总院已将30万元酬劳悉数支交给了原告,50万元则已置办研讨开发所需设备、器件、原材料等,且合同约好的TDI球场胶及MDI产品一直没有完结研制,故蓝星化工总院及蓝星清洗剂公司不该再向原告付出任何费用。别的,两边的协作没有获得经济效益,依照合同约好,原告还应承当40%的危险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