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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死于医疗事故,余某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6:03

被害人死于医疗事故,余×不该对此承当职责余×过错致人逝世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担任被告人余×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查明的现实没有贰言,但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过错致人逝世罪名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被告人余×无罪。按照我国刑法理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客观方面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要素:1、客观上有必要发作致别人逝世的实践成果;2、行为人有必要施行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3、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害人逝世的成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逝世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形成的。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具有过错伤人行为,也发作了被害人逝世成果,可是被告人的过错伤人行为与被害人李×的逝世成果之间没有必定的法令因果关系。根据景德镇市公安局依据判定所公(景)鉴(法)字[2008]xy号《法医学判定书》定论,被告人过错刺中被害人的腹腔,导致下腔静脉决裂,但被害人是由于“急性失血性休克逝世”。而景德镇市医学会赣景医鉴2008—0yx号《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则承认:患者(李×)尸检陈述证明,逝世原因是刀伤致下腔静脉裂伤,出血休克逝世;乙方(景德镇市某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对患者伤情估计不足,B超、CT陈述提示患者左边腹膜后腰大肌前缘巨大血肿,在长达10个小时患者住院期间,乙方未满足注重,错失手术医治机遇,存在漏诊,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以上依据证明,假如景德镇市某医院没有漏诊,及时手术医治,采纳止血、输血办法,医疗事故就不会发作,被害人就不会逝世。由于被告人的过错行为仅刺伤了被害人的下腔静脉,导致被害人出血,假如不发作医疗事故,被告人的行为底子不可能形成被害人逝世。此外,《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以为医方承当非必须职责是过错的,是医学会施行的部分维护行为。由于被告人的过错行为只形成被害人出血,底子不会导致其逝世,被害人逝世的底子原因是医疗事故,即景德镇市某医院的漏诊行为,景德镇市某医院应当承当医疗事故的彻底职责。清楚明了,被告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逝世成果之间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综上所述,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余×无罪。                                     辩护人:沈英听讼师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注:法院已于近来作出判定,确定被告人余×的行为不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但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并判处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辩护人以为这种判定也是过错的,由于控方依据材猜中并无重伤法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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