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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1:08

一、问题的提出—乡村宅基地运用权能否承继
(一)事例介绍
笔者对宅基地运用权承继问题的考虑源于以下一则事例:
王某父亲曾向当地村委会请求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之后王某考上别的一座城市的大学,结业之后落户到该城市作业。王某的爸爸妈妈逝世后,老宅因此搁置。后村委会告诉王某,因其爸爸妈妈均已逝世,王某自己又非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按规则村委会需将其老宅的宅基地运用权回收。要求王某在规则时刻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撤除并整理。王某以为自己是爸爸妈妈的合法承继人,有权承继住所及宅基地运用权,因此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两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王某返还住所的宅基地运用权。法院经审理以为,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农人个人的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身份,王某的户口早现已迁出,其不再是本村的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宅基地运用权资历天然也应该随之消除,而其爸爸妈妈的宅基地运用权也因逝世的实际而消除,因此王某及其爸爸妈妈都不再是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而关于宅基地运用权能否承继的问题,法院以为,依据身份联络无偿从村团体经济安排取得的宅基地运用权,应作为一种特别物权,不能作为遗产承继,因此法院判定王某将该宅基地运用权返还给村委会。
(二)事例焦点
上述事例凸显了我国现行法令之间的对立与法令准则的严峻缺位,依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运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证的功用,其流通是被严厉制止的。可是,依据《承继法》,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乡村房子是能够由承继人依法承继的。对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立法没有清晰规则,学术界也缺少一同结论。本文从乡村宅基地运用权承继的理论不合发掘下手,继而在窘境原因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实际性的处理途径。
二、有关乡村宅基地运用权能否承继的理论不合
学术界一般将因乡村房子承继引起的宅基地运用权承继问题分为四种景象:(1)与被承继人一同生活的同一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对被承继人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2)不与被承继人一同生活但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本团体安排成员关于身为本团体安排成员的被承继人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3)不与被承继人一同生活且不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本团体安排成员关于身为本团体安排成员的被承继人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4)非本团体安排成员关于身为本团体安排成员的被承继人的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
对第一种景象的观念较为一同,宅基地运用权归于家庭成员所一同共有的一项权力,承继人的共有权不因被承继人的逝世而消除。对第二种景象,学者之间的争议也不大,一般都认可承继人的承继权,但依据法令规则的“ 一户一宅 ”准则,不得再另行请求宅基地。真实存在不合的是第三、第四种景象,怎么处理此种景象下的抵触问题是本文即将研讨的要点。
第三种景象,即不与被承继人一同生活且不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本团体安排成员的承继问题,这种状况面对的最大妨碍便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宅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依据该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过量多占。一同,有学者以为,宅基地运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答应本团体内不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人承继,其所占有宅基地将会无端扩展,危害团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正准则,取得是无偿,但土地是有限资源,正是依据这种对抗性应该对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有所约束。可是也有支持者以为,房子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子所有权与宅基地运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假如否定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必然分离了房子所有权和宅基地运用权,导致房子所有权悉数权能的行使便无法完成,然后也就危害了房子承继人的权益,形成资源的糟蹋。
对第四种景象,即非本团体安排成员的宅基地运用权承继问题面对的阻止和争议最大,国内学者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为“否定承继说”,与上述事例的判定定见持相同观念,以为宅基地运用权具有必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求主体契合特定的身份,即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因此,非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无权承继宅基地运用权;第二种观念被称为“能够承继说”,理由同上述第三种景象中的支持者观念;第三种观念为“有限承继说”,此种观念以为宅基地运用权不能承继,可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子能够承继,不过因为宅基地运用权无法承继的原因,被承继之房子所有权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对房子作任何修葺的前提下,房子之天然存续时刻。
三、宅基地运用权承继窘境发作的原因
(一)立法原因
首要,法令规则存在缺失。《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专章规则了宅基地运用权,这是我国初次独立的准则安排,凸显了该权力的重要性,但详细规范却极为粗陋。对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只是做了法令适用的联接性规则,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因为年代的距离,《土地管理法》等法令中对宅基地运用权能否随房子一同承继取得,是否有主体资历的约束等问题并未清晰。《承继法》第3条所规则的遗产规模中也没有罗列宅基地运用权。其次,法令之间存在对立。如前所述,《承继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对立在于在承继发作时房子所有权的答应承继与宅基地运用权不得流通之间的对立。
(二)准则原因
我国现在实施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准则,在城乡居民各自的权力内容方面,采用了区别对待的办法。二元化的政治准则导致形成了二元化的经济结构,长期以来,为了国家的工业化建造,在资源配置方面,采用了献身农人利益而优先发展工业建造的形式。城市商场敞开程度较高,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比乡村占有优势。国家为了保证乡村资源的安稳和农人利益,约束乡村的资源流进城市,因此规则农人因团体成员身份取得宅基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就成为一项明显的带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证性质的权力。
四、乡村宅基地运用权承继问题的处理途径
尽管打破二元结构、铺开对乡村宅基地运用权承继转让的约束,是处理宅基地运用权承继问题的根本途径,可是这一准则的变革终归是一个绵长的进程。本文力求安身实际,在现行准则下寻求处理途径。
乡村宅基地运用权的原始取得具有必定的福利性质,与取得人的身份性相联络,且规则了“一户一宅”,这是依据初始公正的考虑。现行法令和准则出于保证农人利益而约束宅基地运用权的身份特色和流通性具有正当性,可是过于着重其保证含义,而疏忽宅基地运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财产权性质,这是这一准则规划的坏处,也是形成宅基地承继问题的根本原因。笔者以为,房子所有权与宅基地运用权作为物权法上的两类权力,之间的抵触已然只是依托物权方面的准则去调整是无法得到有用处理,不如将债务机制引进到承继联络中。详细处理办法如下:
假如宅基地之上现已不存在房子,则无论是不与被承继人一同生活且不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团体安排成员,还对错本团体安排成员,关于宅基地运用权一概不得承继。
假如宅基地之上依然存在具有运用价值的房子,则上述两类特别主体都能够享有承继权,但需求交纳必定的合理费用。准予承继宅基地的原因是《承继法》对房子的维护以及“房地一体”的特色。但假如答应无偿运用,于情于法都不合理。鉴于此,承继人可通过付出必定的费用以获取持续运用宅基地的权力,以此契合民法的公正准则。关于不与被承继人一同生活且不契合宅基地请求条件的团体安排成员,对其“宅基地的面积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的部分向团体安排付出合理的费用;非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承继人对承继所得的房子所占的宅基地也要付出合理的费用。一般以为,影响宅基地运用权人交纳费用的要素首要包含【8】:承继人的身份、取得宅基地运用权的原因、宅基地运用权与房子在交易价格中所占比重、宅基地面积与规则的人均占有面积之间的联络等。详细的可衡量该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缓乡村团体土地的经济价值,由本当地建立根本规范,答应当事人在必定规模内洽谈。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则能够用这笔费用改进乡民的福利,以此补偿宅基地福利功用受限后对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带来的利益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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