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05:58
裁判要旨
行为人于1994年2月1日前存在两个现实婚,且后一现实婚姻补办了成婚证,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要害要看是否一起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及怎么确定现实婚姻免除的效能。
案情
1946年出世的常某与大一岁的王某于1966年4月举办了成婚仪式同居,后育有一女二子。因爱情不好,常某便于1985年后单独离家经商,1991年与适龄的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次年育一子。常某、高某二人于2004年7月补办成婚挂号手续。1997年王某亦与别人共同生活。自诉人王某以为常某在未与自己免除婚姻的情况下与别人先现实婚后补办成婚证,二被告人片面上具有显着成心,便将常某与高某自诉至法院,要求追查二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自诉人与被告人常某1966年4月开端共同生活,且生育三名子女,二人之间建立了现实婚姻联系。被告人常某与高某于1991年以夫妻名义开端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04年虽补办成婚证,但1991年现实婚姻联系现已建立。现自诉人无依据证明1991年后其还与常某共同生活,且村委会也证明自诉人于1997年后亦与别人另组家庭,因而能够确定,自诉人与常某均以为现实婚姻现已免除。故被告人常某没有重婚的成心,现实上亦未一起坚持两个婚姻联系;一起,现有依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高某明知常某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故二被告的行为均不契合重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对二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收效。
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现实婚姻,且均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只不过后一现实婚于2004年补办了成婚证。对常某与高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则要看是否一起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及两边自认现实婚姻免除的效能问题。
1.构成重婚罪须有两个婚姻联系重合为条件
重婚罪侵略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联系,片面方面为成心或明知,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定有两个婚姻联系的重合。实践中,婚姻联系重合大致有四种景象:法定婚(即依法挂号) 法定婚、法定婚 现实婚、现实婚 法定婚、现实婚 现实婚。前两种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态,而关于第三种与第四种,即前一次是现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许前后两次都是现实婚的,实践操作上,准则上不构成重婚罪,可是若前一次的婚姻联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的,该现实婚仍受法令保护,尔后又有现实婚或法定婚的,应确定构成重婚罪。本案中,常某在1994年2月1日前存在两个现实婚,即1966年与自诉人现实婚、1991年与高某现实婚。后者虽于2004年补证,但两边现实婚姻却于1991年已建立。
2.确定现实婚姻联系相应法令规范的民刑差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规则,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由此可见,民法上仅供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现实婚姻。而刑法上,关于现实婚姻是否可成为重婚罪条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方式对此给予了必定。本案中,常某明知自己之前与自诉人存在现实婚姻,还依然与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组成家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片面上具有必定的成心,可是否是重婚罪上的片面成心,还需结合其他违法要件或情节予以归纳确定。
3.现实婚姻联系的免除应分区间予以归纳确定
从外表方式上看,本案好像一起存在两个婚姻联系,可是从现实婚姻的免除要件来看,并非如此。常某在1994年之前,别离与王某、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都生育子女,均契合现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可是从王某1997年又与别人另组家庭及庭审中两边均认可曾口头协议免除现实婚姻来看,当经常某有理由以为其与自诉人夫妻联系现已免除,因而其并无重婚歹意。
别的,现行法令仅仅供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现实婚姻,并未对此前免除现实婚姻的要件作出明确规则。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后对此之前的现实婚姻要求免除的,则依照离婚程序予以处理。本案自诉人与常某均以为现实婚姻现已免除,但为追查常某重婚罪责,而对自认效能提出异议,以为自认并不必定导致两边现实婚姻联系的免除。依据疑罪从无的准则,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视点确定,故应确定两边现实婚姻现已免除。
综上所述,被告人常某片面没有重婚成心,现实上亦未一起坚持两个婚姻联系。一起,现有依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高某明知常某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婚罪。
行为人于1994年2月1日前存在两个现实婚,且后一现实婚姻补办了成婚证,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要害要看是否一起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及怎么确定现实婚姻免除的效能。
案情
1946年出世的常某与大一岁的王某于1966年4月举办了成婚仪式同居,后育有一女二子。因爱情不好,常某便于1985年后单独离家经商,1991年与适龄的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次年育一子。常某、高某二人于2004年7月补办成婚挂号手续。1997年王某亦与别人共同生活。自诉人王某以为常某在未与自己免除婚姻的情况下与别人先现实婚后补办成婚证,二被告人片面上具有显着成心,便将常某与高某自诉至法院,要求追查二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自诉人与被告人常某1966年4月开端共同生活,且生育三名子女,二人之间建立了现实婚姻联系。被告人常某与高某于1991年以夫妻名义开端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04年虽补办成婚证,但1991年现实婚姻联系现已建立。现自诉人无依据证明1991年后其还与常某共同生活,且村委会也证明自诉人于1997年后亦与别人另组家庭,因而能够确定,自诉人与常某均以为现实婚姻现已免除。故被告人常某没有重婚的成心,现实上亦未一起坚持两个婚姻联系;一起,现有依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高某明知常某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故二被告的行为均不契合重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对二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收效。
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现实婚姻,且均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只不过后一现实婚于2004年补办了成婚证。对常某与高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则要看是否一起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及两边自认现实婚姻免除的效能问题。
1.构成重婚罪须有两个婚姻联系重合为条件
重婚罪侵略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联系,片面方面为成心或明知,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定有两个婚姻联系的重合。实践中,婚姻联系重合大致有四种景象:法定婚(即依法挂号) 法定婚、法定婚 现实婚、现实婚 法定婚、现实婚 现实婚。前两种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态,而关于第三种与第四种,即前一次是现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许前后两次都是现实婚的,实践操作上,准则上不构成重婚罪,可是若前一次的婚姻联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的,该现实婚仍受法令保护,尔后又有现实婚或法定婚的,应确定构成重婚罪。本案中,常某在1994年2月1日前存在两个现实婚,即1966年与自诉人现实婚、1991年与高某现实婚。后者虽于2004年补证,但两边现实婚姻却于1991年已建立。
2.确定现实婚姻联系相应法令规范的民刑差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规则,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由此可见,民法上仅供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现实婚姻。而刑法上,关于现实婚姻是否可成为重婚罪条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方式对此给予了必定。本案中,常某明知自己之前与自诉人存在现实婚姻,还依然与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组成家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片面上具有必定的成心,可是否是重婚罪上的片面成心,还需结合其他违法要件或情节予以归纳确定。
3.现实婚姻联系的免除应分区间予以归纳确定
从外表方式上看,本案好像一起存在两个婚姻联系,可是从现实婚姻的免除要件来看,并非如此。常某在1994年之前,别离与王某、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都生育子女,均契合现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可是从王某1997年又与别人另组家庭及庭审中两边均认可曾口头协议免除现实婚姻来看,当经常某有理由以为其与自诉人夫妻联系现已免除,因而其并无重婚歹意。
别的,现行法令仅仅供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现实婚姻,并未对此前免除现实婚姻的要件作出明确规则。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后对此之前的现实婚姻要求免除的,则依照离婚程序予以处理。本案自诉人与常某均以为现实婚姻现已免除,但为追查常某重婚罪责,而对自认效能提出异议,以为自认并不必定导致两边现实婚姻联系的免除。依据疑罪从无的准则,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视点确定,故应确定两边现实婚姻现已免除。
综上所述,被告人常某片面没有重婚成心,现实上亦未一起坚持两个婚姻联系。一起,现有依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高某明知常某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