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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期间认罪算不算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20:09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刑事案子呈现法定的景象时,检察机关或许法院能够要求对案子进行从头审理,在从头审理期间违法嫌疑人供认自己违法现实的,那么重审期间认罪是不是自首?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重审期间嫌疑人认罪是不是自首
[案情]被告人潘某因犯强奸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在法院一审、二审期间均翻供,二审法院经审理,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被告人潘某又照实供认了违法现实。
[分析]对潘某在重审期间认罪,能否确定为自首,有两种不合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不该确定为自首。其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依据该解说,对自动投案照实告知后翻供的,确定自首有严厉的时刻约束,即“一审判定前”。本案被告人在一审判定前并没有认罪。发回重审的案子尽管法令规则适用一审程序,但重审与一审有实质的差异,不能简略与一审相同等,因而即便其认罪仍属一审判定后;二、法令规则对一审判定前不认罪,即便在二审期间认罪,仍不属自首。本案被告人现已一审、二审均没有认罪,发回重审与被告人不认罪有着直接的联络。发回重审已严峻浪费了司法资源,如还确定为自首,会构成过错的司法导向,促进更多的被告人存有侥幸心理,滋长翻供之风。
第二种定见则以为,可确定自首。其理由:一、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以为一审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吊销原判,由一审法院对该案从头进行审理。案子发回重审时,原一审判定已被吊销,不发生法令效力。依据法令规则,重审案子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一审程序,从头进行审理。重审中,被告人可享有与原一审程序相同的诉讼权力,也便是重审后的判定仍属一审判定,因而被告人在重审期间又能照实供述的,还归于司法解说规则的“一审判定前”,故能够确定为自首;二、刑法建立自首准则的立法原意一是鼓舞违法分子自动归案,二是下降司法本钱,进步司法功率。本案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能认罪悔罪,阐明其人身危险性已有所减轻,有利于其痛改前非,完成惩罚的意图。因而对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认罪,予以法令点评为自首,契合立法原意;三、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承当指控违法的功能,其应当向法庭举出足以证明被告人违法的悉数依据,而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责任。本案被发回重审的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搜集的依据不充分,举证不力,而不是被告人不认罪。现被告人认罪,标明其已有悔罪之心,也为司法机关查验违法供给了便当,确定其自首并恰当从轻处分,并不会构成过错的司法导向;四、在法令没有约束性规则的状况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能够确定这种状况契合司法解说规则的“一审判定前”,确定为自首。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重审期间嫌疑人认罪是不是自首”问题进行的回答,案子进行从头审理的,能够确定为案子在一审判定前,所以在重审期间照实供述违法现实的,能够确定为自首。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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