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2:20
老百姓到行政机关就事的时分,经常会遇到行政部门之间彼此踢皮球或许要求处理人员供给各种不可思议证明的状况,老百姓对这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是十分怨恨的,那么行政不作为是什么意思?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行政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活跃施行行政行为的职责和职责,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或延迟实行其法定职责的状况。以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实行详细的法定作为职责,而且在程序上没有清晰意思表明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契合条件的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应该施行某种行为或实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回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沉违法”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有必要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当由此发生的法令职责的安排。成为行政主体有必要具有四个条件:其一有必要享有行政权力,其二有必要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有必要可以承当因为施行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职责,其四政主体有必要是安排,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包含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受托付的安排因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而且其行为结果也是由托付者承当,所以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安排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可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离不开其工作人员,它们之间是一种职务托付联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实行职务所发生的结果和职责,要由行政主体承当,所以行政机关、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及其工作人员不实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归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职责。行政主体的职责既有法定职责,也有非法定职责,但不管哪种职责,因为行政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都归于有必要实行的行政职责。假如行政主体不存在有必要实行的行政职责,则谈不上行政不作为。
3、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不实行行政职责的现实。行政主体不实行行政职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求取得维护的景象后,底子没有发动行政程序,归于彻底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方式是行政主体尽管发动了行政程序,但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悉数完结行政程序,归于不彻底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说延迟实行职责。例如在颁布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尽管接受了相对人的请求,也进行了必要的审阅,但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既没有向相对人发放许可证或执照,也未向相对人奉告不予发放及其理由,即归于这种状况。法定期限比较好把握,有法令、法规的清晰规则,怎么把握合理期限,司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规范,尽管最高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了两个月的期限,但有些状况下不能适用两个月的规则,所以应当详细状况详细分析,司法检查既要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步行政效率,又要照料行政主体的实际状况。
4、行政主体有实行行政职责的可能性。尽管行政主体负有行政职责,可是因为客观条件的约束、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为非片面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实行行政职责,便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如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的报警后当即出动赶赴现场,但因为路途中堵车,没有及时抵达现场,导致受害人遭到损害,相同也不能以为是行政不作为。因而只要在行政主体具有实行职责的可能性,而因为成心或过错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干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行政主体的行为有必要一起契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才干构成行政不作为。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行政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活跃施行行政行为的职责和职责,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或延迟实行其法定职责的状况。以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实行详细的法定作为职责,而且在程序上没有清晰意思表明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契合条件的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应该施行某种行为或实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回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沉违法”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有必要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当由此发生的法令职责的安排。成为行政主体有必要具有四个条件:其一有必要享有行政权力,其二有必要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有必要可以承当因为施行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职责,其四政主体有必要是安排,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包含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受托付的安排因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而且其行为结果也是由托付者承当,所以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安排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可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离不开其工作人员,它们之间是一种职务托付联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实行职务所发生的结果和职责,要由行政主体承当,所以行政机关、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及其工作人员不实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归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职责。行政主体的职责既有法定职责,也有非法定职责,但不管哪种职责,因为行政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都归于有必要实行的行政职责。假如行政主体不存在有必要实行的行政职责,则谈不上行政不作为。
3、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不实行行政职责的现实。行政主体不实行行政职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求取得维护的景象后,底子没有发动行政程序,归于彻底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方式是行政主体尽管发动了行政程序,但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悉数完结行政程序,归于不彻底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说延迟实行职责。例如在颁布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尽管接受了相对人的请求,也进行了必要的审阅,但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既没有向相对人发放许可证或执照,也未向相对人奉告不予发放及其理由,即归于这种状况。法定期限比较好把握,有法令、法规的清晰规则,怎么把握合理期限,司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规范,尽管最高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了两个月的期限,但有些状况下不能适用两个月的规则,所以应当详细状况详细分析,司法检查既要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步行政效率,又要照料行政主体的实际状况。
4、行政主体有实行行政职责的可能性。尽管行政主体负有行政职责,可是因为客观条件的约束、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为非片面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实行行政职责,便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如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的报警后当即出动赶赴现场,但因为路途中堵车,没有及时抵达现场,导致受害人遭到损害,相同也不能以为是行政不作为。因而只要在行政主体具有实行职责的可能性,而因为成心或过错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干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行政主体的行为有必要一起契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才干构成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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