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签订的劳动合同会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5:48【案情】
2007年4月2日,某公司经过招聘,将李某招聘为该公司的员工。两边于2007年4月8日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约好李某的月薪为2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在2009年12月,公司得知李某在招聘时隐秘了其实在的结业校园及文凭,该公司遂决议告诉李某从2010年1月1日起革除与李某所签定的劳作合同。后该公司对李某2009年12月份的薪酬仅付出了一半。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赞同革除合同,但公司需对2009年12月份的公司全额付出,而且付出经济补偿 。
【不合】
关于该劳作合同是否有用,2009年12月份薪酬及经济补偿怎么付出,存在两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合同有用,公司应全额付出2009年12月份的薪酬而且付出李某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念以为,公司于李某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因在缔结合一起,李某违反了诚信准则,选用诈骗手法签定合同,至于2009年12月份的薪酬应该全额付出,但公司无需付出李某的经济补偿。
【管析】
原文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其理由是:“公司于李某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虽然两边所签定的劳作合同是无效的,但李某已付出劳作,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李某全额付出最终一个月的薪酬,经济补偿金与法无据,不该付出。首要,我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二)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三)违反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李某在与公司签定劳作合一起,成心隐秘本身的实在状况,虚报自己的实在文凭及结业院校,使用人单位发生过错的知道,做出过错的意思表明,李某的行为归于诈骗,违反了诚信准则,根据法令规则,李某与公司所签定的劳作合同应属无效。其次,《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劳作合同被承认无效,劳作者已付出劳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李某在公司上班确已付出了劳作,根据此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全额付出李某2009年12月份的薪酬。最终,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劳作合同法》只在第四十六条规则了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状况,而本案中,采纳诈骗手法缔结劳作合同并不归于受补偿状况,所以用人单位无须向李某付出经济补偿。”
本文笔者不赞同原文笔者的观念及理由,也不赞同原文不合部分的两种不赞同见。本文笔者以为,关于该案状况不能草率地就确认该劳作合同为无效合同,要确认该劳作合同的效能,应在结合该案案情的基础上,全面剖析法令。本文笔者以为,该劳作合同并不必定无效,存在有用及部分无效的或许。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根据该条款的规则,一方当事人选用诈骗手法缔结合同的,须危害国家利益才可导致合同的无效,且两者是个全体、缺一不可。另据,《合同法》是普通法,行为人签定全部合同都需遵从该法的规则。在该案中,劳作者在签定劳作合一起选用了诈骗手法隐秘了其实在的结业校园及文凭,但该行为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因而,该景象并不归于合同无效景象,但用人单位可行使合同革除权。
二、《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二)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三)违反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根据该条规则,劳作者以诈骗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并不必定无效,该合同或许是部分无效。因而,原文笔者决然判别该劳作合同为无效合同是有失法令公平的。
三、《劳作合同法》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一起《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八条规则:“劳作合同法第7条规则的员工名册,应当包含劳作者名字、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方式、用工开始时刻、劳作合同期限等内容”。从以上法条及施行法令可知,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今后应及时树立员工名册,这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有必要恪守。而结业院校及学历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的重要条件,劳作者在应聘时用人单位就应细心核对清楚,即便其时并未核对清楚,但用人单位在树立员工名册时也应细心核对。别的,根据该案案情并不能确认劳作者的结业院证及学历证是假证,如若直接断定该劳作合同无效,显着于法于理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