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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23:18

没准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于查明欠缴现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宣布社会保险费期限补缴告诉,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告诉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一起奉告其逾期仍未交纳的,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则处理:
(一)未按规则申报且未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员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则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根据查询成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请求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议,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法;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请求划拨的现实、理由及根据;
(四)请求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划拨请求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则,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议,并书面告诉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则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许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以典当、质押的方法供给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认可的评价组织对其典当产业或许质押产业进行评价,经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审阅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两边依法签定典当合同或许质押合同;需求处理挂号的,应当依法处理典当挂号或许质押挂号。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与用人单位签定典当合同或许质押合同后,应当签定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好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典当产业、质押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越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供给担保并签定延期缴费协议的,其员工在延缴期间依照规则享用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则,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定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定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产业的市场价格或许权力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强制执行请求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期限补缴告诉;
(四)用人单位的定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所列景象时的相关资料;
(六)请求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产业状况;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
强制执行请求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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