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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接后,卖家允许买家使用原船各种证书的风险防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3:12
                         船只交代后,卖家答应买家运用原船各种证书的危险防备
    1、船只价款是分期付出,在船只交代时,尚有部分船款未付清,卖家为保存船只所有权,买家为不耽搁船期,两边达到此条款。
    2、船只交代时,买方的各种船只证书尚未办出,但为不耽搁船期,买方要求卖方答应其在必定时间内运用原船只的各种证书。
    关于交船后买家持续原船各种证书关于卖家的危险,卖家通常在买卖合同中约好“买家在持续运用原船只证书期间如发作的任何债款、债款、海损、货损、海事补偿等全部事宜均由买方担任”等相似特别条款以保证卖家的利益。但有了该特别条款卖家就可以定心了吗?
    笔者曾参加处理“云鹤”轮遇恶劣气候淹没的海难事端索赔作业。“云鹤”轮船东将船只光租给青岛某船务公司,因青岛船务公司没有水路运送经营资质无法处理光租挂号,船东遂答应青岛公司接船后持续运用原船只各种证书。在青岛船务公司接船后的第一个航次途中,“云鹤”轮遇恶劣气候而淹没。该事端形成船只及其满载的钢板全损、船员6人罹难。货主及罹难船员家族分别向武汉某航运集团公司索赔近千万。诉讼中,虽然船东出示了船只光租合同但因光租合同未尽挂号无法对立好心第三方,案子终究以船东赔付数百万元结案。
    已发作的胶葛和事例值得咱们总结经验。咱们以为,卖家答应买家持续运用原船只各种证书,除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职责归属外,卖家至少还需要采纳以下办法才干有用下降其答应买家运用原船只证书的危险。
    一、要求买家供给其与船员签定的船员聘任合同正本,以防止船员主张原船只挂号船东是用人单位。
    二、催促买家签发的运送单据或与货方或其他第三方签定合同中应明示挂号船东不是承运人或实践承运人且不承当任何职责,以防止第三方以船只买卖合同内部约好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为由,而以发作的货损货差等事由向挂号船东索赔。
    三、关于船款未结清、卖方保存所有权的买方提早运用船只,主张卖方告诉船东互保协会获得其承认,以防止将来发作事端互保协会以运用权发作变化而卖方未尽告诉责任为由而回绝赔付。此外,如果能处理光船挂号的,则尽量处理挂号存案手续。
    作者:李宝艳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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