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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北京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5:56

张某某与北京千吉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之间的生意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
被告:北京千吉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8年某月某日与被告签定了《购房定金收付书》,约好原告购买由被告署理出售的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勾栏炫特嘉园某号楼某座某室的房子,原告依合同于当日向被告付出了购房定金2万元。后原告发现该涉案房子存在典当,而被告在签定《购房定金收付书》时并没有奉告房子存在典当的状况,《购房定金收付书》中也没有将这一状况照实写明,且被告也没有供给该房子的典当权人赞同出售房子的书面定见,为此,原告以为被告署理出售的房子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完成购房意图,故恳求人民法院判定被告返还预付的2万元定金。
被告辩称不赞同原告的诉讼恳求:首要,被告署理出售的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勾栏炫特嘉园某号楼某座某室的房子有房主邱某的授权托付,并非无权署理;其次,被告并不否定该房子在其署理出售时存在典当这一状况,可是被告以为房子存在典当并不影响生意的正常进行,现在大多说业主的房子都存在典当,这不能成为履约的妨碍;再次,被告建议在出售房子时现已向原告奉告了房子存在典当的状况;第四,被告收到原告交给的购房定金后当即转交给了房主邱某。综上,被告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勾栏炫特嘉园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存量房子系案外人邱某的产权房。2008年某月某日原、被告签定《购房定金收付书》一份,《购房定金收付书》上甲方为本案原告,乙方为本案被告,甲乙两边经协商一致约好,由甲方购买乙方经授权代为邱某出售的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勾栏炫特嘉园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存量房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子),并约好原告向被告付出2万元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
另查,案外人邱某已收到有本案被告转交的本案原告预付的购房定金2万元。上述状况,本案原、被告及案外人均当庭予以认可。
审理中,原告称由被告署理出售的涉案房子在出售时并未将涉案房子存在典当的状况照实奉告,为此,原告向法庭出具房子所有权人邱某的京房权证朝私07字第某号《房子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该书证中“设定他项权力摘要”项下填写有“权力人 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权力品种 典当,权力规模 悉数,权力价值(元) 人民币某某元,设定日期为2007-某-某”字样。关于该书证的真实性被告并不否定,但其无法证明该书证在两边签定《购房定金收付书》时已向原告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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