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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8:16

1.组织建立时刻不同。清算组建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建立于人民法院裁决受理破产请求之时。
2.组织功用不同。清算组只是重视破产清算功用;破产管理人不只重视破产清算功用,还重视破产重整与宽和等程序功用。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有必要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组织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所以1人,且以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为主。
4.成员作业酬劳不同。一般来说,清算组作业人员的作业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付出酬劳;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付出酬劳。
5.法律职责承当不同。清算组违背法律规定形成当事人利益危害的,一般仅承当被解任的职责,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破产管理人违背法律规定形成当事人利益危害的,应以自己的产业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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