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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怎么识别客户身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2:37
依照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在两类景象下金融机构应当辨认获益人的身份:一是人身保险合同或信任合同的获益人不是客户自己,即人身保险合同的获益人包含投保人以外的人,信任合同的获益人包含委托人以外的人;二是金融机构与客户树立其他金融事务联系时,存在终究操控买卖或享有买卖利益的人。
有时除了初次买卖辨认客户身份,金融机构还需从头辨认客户身份。这是金融机构审慎运营的内涵要求,它标明客户身份辨认是一个继续的进程,并非在金融机构与客户树立事务联系时就能够有用完结。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事务联系继续进程中,客户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有关状况或许发作改变,金融机构需求及时发现这些改变,并依据这些改变调整对客户及其买卖的危险认知程度,以保证每笔买卖契合客户的买卖习气及其危险偏好,以保证可疑买卖的辨认树立在较为牢靠的根底之上。一起,即便客户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有关状况并未发作改变,但由于客户的买卖行为及其危险偏好发作明显改变或出现异常,金融机构也应当从头辨认客户身份,以承认有关买卖是否可疑,原有的署理联系或获益联系是否现已发作改变。
假如需求经过第三方进行身份辨认,金融机构应当保证第三方现已采纳契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辨认办法;第三方未采纳契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辨认办法的,由该金融机构承当未实行客户身份辨认职责的职责。一起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辨认,以为必要时,也能够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分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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