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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人和公诉人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5:57
许多的案子是需求进行审理的以及是需求流程审判的,那么关于案子是有必定的公诉人以及署理人,那么关于这两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异,那么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关于这方面的常识进行详细的介绍,期望咱们有所必定的了解。
公诉人和诉讼署理人的差异
诉讼署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令规则内或许当事人颁发的权限规模内署理施行诉讼行为,承受诉讼行为的人。刑诉中被害人的署理人,首要是为被害人或许其家族或本身(如其原本便是法定署理人),首要是争夺民事上的经济利益,所以一般是刑事顺便民事补偿中,作为民事署理人呈现的。
公诉人:是指不必当事人来直接提申述讼,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提申述讼,在我国首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顺便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自案子移交检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顺便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其近亲属、顺便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顺便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
第四十五条 托付诉讼署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履行。
刑事辩解和刑事署理,差异终究在哪里
(一)诉讼使命不同。刑事辩解承当的是辩解功能,即辩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革除刑事职责;而署理职责在于维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规模不同。两类目标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解适用于公诉案子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刑事署理适用于公诉案子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顺便民事当事人。
(三)权力内容不同。刑事辩解人享有法令规则的会晤权和通讯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力,有的权力乃至是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署理人享有的权力由被署理人颁发,而且不能超越被署理人的权限规模。
(四)发作根据不同。刑事辩解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署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授权。
(五)诉讼位置不同。辩解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以自己名义进行辩解而不受被告人束缚,但署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位置,是附归于被署理人的,依被署理人毅力从事活动。
(六)权限规模不同。辩解人享有的权力是法令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解人参加诉讼;而署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规模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议。
(七)活动名义不同。辩解人调查取证、提交辩解词等活动中运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署理人进行诉讼活动运用的是被署理人的名义。
刑事豁免权的特征:
(1)豁免权是工作特权。豁免权是法令赋予辩解律师的专有权力。刑事诉讼中的其它主体,比如诉讼署理人、证人、判定人等则不享有此项权力。豁免权是控辩式诉讼形式的必定诉求,也是完成控辩两边权力平衡的重要确保。
(2)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力。豁免权只发作在刑事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程序中,辩解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以及有关言辞不受此特权维护。假如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子的有关现实状况,根据刑诉法第47条“但凡知道案子现实的人,都有作证的职责”这一规则,其不得征引该特权而免于作证。相同,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犯比如诋毁、伪证、庇护等罪,也不得因该特权而予以职责豁免,应按一般主体违法的相关规则予以追诉。
(3)豁免权是不行放抛弃。豁免权是根据当事人托付或法院指定而发作的,其意图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体公平及程序公平,然后完成刑诉法赏罚违法,保障人权之根本使命。因此,除非当事人赞同或法令还有规则,辩解律师不得自动抛弃该权力。一起,该权力抛弃假如导致其它当事人的权益受损,那么即便该当事人赞同,辩解律师也不得抛弃。
刑事辩解的审判流程
①律师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判定人、勘验查看笔录制造人出庭作证的,应制造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阐明拟证明的现实,在开庭条件交人民法院。
②律师接到开庭告诉书后应准时出庭,因下列景象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络,请求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告诉,只能准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严重根据头绪,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请求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准时出庭的。
③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告诉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④帮忙被告人提出是否逃避的请求。
我国辩解人的权力首要有:
1、辩解人有权根据现实和法令,独立进行辩解。辩解人根据自己对现实的确定和对法令的了解,独立进行辩解,其他任何机关,包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集体、个人,都无权干与。
2、会晤通讯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则,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申述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能够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违法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在审判阶段,辩解律师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能够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通讯。
本案的诉讼文书是指包含立案决议、采纳强制措施的法令文书、通缉令和申述定见书等。技术性判定资料便是指判定结论。所谓本案所指控的违法现实的资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自诉案子应是指刑事自诉状及相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不申述,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检察院移交给人民法院的檀卷也应答应查阅;公诉案子是指有清晰指控违法现实的申述书、相关根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根据复印件或许相片等。首要根据复印件或许相片,是指对案子科罪量刑有决议含义的根据复印件或许相片。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辩解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根据。辩解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而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其他辩解人则没有这项权力。
4、提出辩解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托付的人的定见。也便是说,违法嫌疑人托付的辩解人在检查申述阶段就有权为托付人辩解。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子的审判阶段,辩解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曾经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告诉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辩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在法庭调查阶段,辩解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向被告人提问;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对证人、判定人提问;法庭审理中,辩解人有权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请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法庭争辩阶段,辩解人能够就根据和案子状况发表定见而且能够和控方打开争辩。
7、经被告人赞同,提出上诉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则,被告人的辩解人,经被告人赞同,能够提出上诉。即辩解人经被告人赞同,有权对第一审没有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或裁决提出上诉。
8、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辩解人有权要求免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则: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辩解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9、回绝辩解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则,回绝辩解的景象有两种:一种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回绝辩解人持续辩解;另一种回绝辩解是指辩解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行为。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则:律师承受托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回绝辩解或许署理,但托付事项违法,托付人使用律师供给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许托付人隐瞒现实的,律师有权回绝辩解或许署理。
诉讼署理人的概念。诉讼署理人是根据被署理人的托付而代表被署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则,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该方面常识的详细介绍,以及关于署理人以及公诉人是存在必定的差异的,关于职权以及内容都是有必定的界定,所以咱们假如还有需求进行深层次的了解,咱们都会进行逐个的介绍的。期望能够协助到咱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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