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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不可以要求补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8:36

刘女士:
自己2008年9月入职至2009年12月没有上养老保险,2010年才给交纳。请问是否能够补缴?另自己为外地农村户口,不能补缴的话应该怎样处理?
市人力社保局:
依您所述,您归于外埠农业户口人员,假如您2008年至2009年在本市企业作业,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与您签定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您交纳社会保险费,其间包含根本养老保险费。
假如单位未按规则为您交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告诉和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文件的规则,因用人单位未参与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则足额交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则享用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范予以补偿
补偿规范由两部分组成:
榜首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交给自己。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员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今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员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存一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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