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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03:58

《劳作法》第82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所谓“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依据劳作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作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解说,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这与《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3条的规则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样了解“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呢?依据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3条怎么了解的复函》(劳部发[1994]257号)的解说,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是指有依据标明权力人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的日期,或许依据一般规则推定权力人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之日。”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是劳作争议裁定申述时效的开端。因而,”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完结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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