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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是否需要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8:28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怎样处理?
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能够转让的,《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则,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则处理过户挂号。《土地挂号方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则,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借、作价出资或许入股方法获得的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搬运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力发作搬运的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改动挂号。
二、是否需要与受让方从头签定出让合同?
依据 《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十九条规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搬运的行为,包含出售、交流和赠与。假如受让方不改动土地用处的,按该法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挂号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假如受让方要改动土地用处的,按该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则,应当征得出让方赞同并经土地管理部分和城市规划部分同意,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则从头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处理挂号。能够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处理转让挂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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