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4:5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查看院
关于处理毒品违法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
苏高法[2011]1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分)局:为正确适用法令,依法惩办毒品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处理毒品违法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则,结合我省毒品违法案子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辅导定见。一、关于毒品品种、数量的确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办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清晰控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品品种包含其盐和制剂。毒品称号的确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根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确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验事实的数量核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关于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应当对抄获的毒品进行含量判定。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令、司法解说没有规则量刑数量规范的,能够参照《不合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按照《刑法》的规则适用惩罚。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品种的,能够按照相关法令、司法解说和《不合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按照《刑法》的规则适用惩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品种毒品的数量。假如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惩罚的,能够在法令文书中总述确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许“情节严重”。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该仅凭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许与毒品买卖另一方的供述彼此印证,并扫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景象,才干定案。此种情况下确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准则。对案子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依据确定,抄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规范距离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稳重。
第六条处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子,可在确定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抄获的同类毒品的分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分量;如本案未抄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抄获的同类毒品的分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分量。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抄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准则予以确定;如本案未抄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抄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予以确定。
第七条关于以贩养吸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抄获的及现已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按照购买毒品的数量确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能够考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啃咬量酌情从轻处分。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抄获的及现已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啃咬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按照抄获的数量和现已贩卖的数量确定贩卖毒品的数量。购买毒品的数量刚抵达“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起点,按照抄获的和现已贩卖的毒品数量确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能够酌情从重处分。
二、关于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问题第八条私运、贩卖、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许裁夺情节不足以从轻处分的,能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同一个案子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沛的理由。第九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一般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具有法定或裁夺从重情节的,能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具有法定或裁夺从轻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五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第十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具有法定或裁夺从重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具有法定或裁夺从轻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五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个人产业。第十一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个人产业。具有法定或裁夺从重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第十二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应当按照《刑法》、《解说》、《定见》及相关规则予以量刑,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五万元。第十三条运送毒品是毒品违法的中间环节,判处死刑时应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违法有所区别,应当在毒品的数量和其他情节方面坚持更高的规范。因依据问题无法确定被告人贩卖毒品而就低确定其运送毒品,对情节严重的也能够判处死刑。第十四条吸毒者运送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如其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所运送的毒品均系自己啃咬,以运送毒品罪科罪处分。第十五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一)受人指派、雇佣实施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案子中,被抄获的毒品数量未抵达《刑法》规则刑格最低数量规范,但加上坦白交代的毒品数量才抵达或超越上述规范的;(三)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初犯,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四)其他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的情节。第十六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酌情从重处分:(一)、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3次以上,且系数量较大或数量大的;(二)因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三)在缓刑、假释检测期内实施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四)国家作业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作业人员实施私运、贩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五)其他能够酌情从重处分的情节。第十七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数量是量刑的重要规范,但不是唯一规范,决议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还要归纳考量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下列景象一般不判处死刑:(一)涉案毒品折组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后,其数量规范未抵达本定见判处死刑数量规范的;(二)涉案毒品系法令或司法解说没有规则量刑数量规范的,但数量特别巨大的在外;(三)《大连会议纪要》规则的不宜判处死刑的景象。第十八条私运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定:(一)直接经过海关私运毒品的,只需毒品进入口岸的任何一个环节均为既遂;(二)经过绕过海关的方法私运毒品的,只需毒品跳过国(边)境即构成既遂。第十九条贩卖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定:(一)以贩卖毒品为意图,现已买进了毒品,应以既遂论处;(二)正在进行毒品买卖时被人赃并获,不管是否买卖成功,对卖方和以贩卖为意图的买方均应以既遂论处;(三)在毒品中掺假后予以贩卖的,只需没有使毒品损失致人瘾癖的毒性,应以既遂论处;(四)关于因贩卖毒品被捕获之后抄获的毒品数量,应计入既遂数量;(五)以贩卖毒品为意图购买毒品,没有进入买卖地址,卖方被抄获,对买方应以未遂论处;(六)被告人片面上并不明知是假毒品,而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应以未遂论处;(七)对偷盗、捡拾、赠与等方法获取的毒品,意图出售,没有买卖即被抄获的,应以未遂论处。第二十条运送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定:被告人将毒品带离躲藏地址开端进行运送应以既遂论处,不以是否抵达运送意图地来区别既遂与未遂。第二十一条制作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定:现已制作出粗制毒品或许半成品的,应以既遂论处。购进制作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端着手制作毒品,但没有制作出粗制毒品或许半成品的,应以未遂论处,第二十二条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屡次贩卖毒品,毒品数量折成海洛因达2克以上的;或许抵达6人或6次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则的情节严重。第二十三条毒品共同违法中,受雇佣、指派实施毒品违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只以其参加的毒品违法的环节科罪。第二十四条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对前宗毒品进行贩卖的,能够确定对后宗毒品有贩卖的成心。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对后宗毒品进行贩卖的,对前宗毒品的违法成心应当结合两次行为的间隔时间及其他依据予以确定,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确有依据证明不是贩卖的不予确定贩卖。第二十五条运送毒品一般是指两地之间长距离的运送行为;但行为人的运送行为成为共同违法的一个独立环节时,同一城市内短距离运送毒品行为也能够确定为运送毒品。
三、关于不合法持有毒品违法的问题第二十六条不合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许其他数量适当毒品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能够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第二十七条不合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或许其他数量适当毒品的,能够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第二十八条不合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下或许其他数量适当毒品的,按照《刑法》及相关规则予以量刑。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情节严重”:(一)不合法持有毒品折算成海洛因35克以上不满50克的;(二)国家作业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作业人员不合法持有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不合法持有毒品的;(四)曾因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五)缓刑、假释检测期内又不合法持有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四、关于庇护毒品违法分子罪和窝藏、搬运、隐秘毒品、毒赃违法的问题第三十条处理庇护毒品违法分子和窝藏、搬运、隐秘毒品、毒赃案子,应当按照《刑法》及相关规则予以科罪量刑。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则的“情节严重”:(一)庇护或许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违法分子;(二)窝藏、搬运、隐秘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的;(三)窝藏、搬运、隐秘毒赃数额抵达当地其时海洛因五十克以上价值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五、关于容留别人吸毒违法的问题第三十二条容留别人吸毒罪是指为别人啃咬、打针毒品供给场所或许答应别人在自己办理的场所内吸,打针毒品的行为。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情节明显细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予以处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以容留别人吸毒罪科罪处分:(一)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3次以上的;(二)容留3人以上啃咬、打针毒品的;(三)因涉毒类违法被刑事处分过的;(四)因容留别人吸毒受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五)容留未成年人啃咬、打针毒品的;(六)以牟利为意图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的;(七)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形成别人逝世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国家作业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作业人员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的;(九)其他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情节严重的。
六、关于毒品违法案子的统辖问题第三十三条毒品违法案子的上、下线并案处理的,受理的公安、查看、法院只需对其间部分被告人、违法嫌疑人具有统辖权,即对合案具有统辖权。 七、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辅导定见所称死刑是指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第三十五条本辅导定见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第三十六条本辅导定见自下发之日起履行。下发之前由本省公、检、法机关联合或许独自下发的与本辅导定见相冲突的有关规则,不再适用。本定见实施中,遇国家颁布法令、法规、立法解说成司法解说作出新规则时,以法令、法规和立法解说、司法解说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查看院 江苏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处理毒品违法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
苏高法[2011]1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分)局:为正确适用法令,依法惩办毒品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子科罪量刑规范有关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处理毒品违法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则,结合我省毒品违法案子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辅导定见。一、关于毒品品种、数量的确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办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控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清晰控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品品种包含其盐和制剂。毒品称号的确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根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确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验事实的数量核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关于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应当对抄获的毒品进行含量判定。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令、司法解说没有规则量刑数量规范的,能够参照《不合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按照《刑法》的规则适用惩罚。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品种的,能够按照相关法令、司法解说和《不合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按照《刑法》的规则适用惩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品种毒品的数量。假如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惩罚的,能够在法令文书中总述确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许“情节严重”。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该仅凭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许与毒品买卖另一方的供述彼此印证,并扫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景象,才干定案。此种情况下确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准则。对案子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依据确定,抄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规范距离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稳重。
第六条处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子,可在确定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抄获的同类毒品的分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分量;如本案未抄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抄获的同类毒品的分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分量。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抄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准则予以确定;如本案未抄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抄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予以确定。
第七条关于以贩养吸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抄获的及现已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按照购买毒品的数量确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能够考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啃咬量酌情从轻处分。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抄获的及现已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啃咬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按照抄获的数量和现已贩卖的数量确定贩卖毒品的数量。购买毒品的数量刚抵达“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起点,按照抄获的和现已贩卖的毒品数量确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能够酌情从重处分。
二、关于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问题第八条私运、贩卖、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许裁夺情节不足以从轻处分的,能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同一个案子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沛的理由。第九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一般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具有法定或裁夺从重情节的,能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具有法定或裁夺从轻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五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第十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具有法定或裁夺从重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具有法定或裁夺从轻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五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个人产业。第十一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个人产业。具有法定或裁夺从重情节或许本定见第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第十二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应当按照《刑法》、《解说》、《定见》及相关规则予以量刑,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五万元。第十三条运送毒品是毒品违法的中间环节,判处死刑时应与私运、贩卖、制作毒品违法有所区别,应当在毒品的数量和其他情节方面坚持更高的规范。因依据问题无法确定被告人贩卖毒品而就低确定其运送毒品,对情节严重的也能够判处死刑。第十四条吸毒者运送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如其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所运送的毒品均系自己啃咬,以运送毒品罪科罪处分。第十五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一)受人指派、雇佣实施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二)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案子中,被抄获的毒品数量未抵达《刑法》规则刑格最低数量规范,但加上坦白交代的毒品数量才抵达或超越上述规范的;(三)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初犯,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四)其他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的情节。第十六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酌情从重处分:(一)、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3次以上,且系数量较大或数量大的;(二)因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三)在缓刑、假释检测期内实施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四)国家作业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作业人员实施私运、贩噩卖、运送、制作毒品违法的;(五)其他能够酌情从重处分的情节。第十七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数量是量刑的重要规范,但不是唯一规范,决议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还要归纳考量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下列景象一般不判处死刑:(一)涉案毒品折组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后,其数量规范未抵达本定见判处死刑数量规范的;(二)涉案毒品系法令或司法解说没有规则量刑数量规范的,但数量特别巨大的在外;(三)《大连会议纪要》规则的不宜判处死刑的景象。第十八条私运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定:(一)直接经过海关私运毒品的,只需毒品进入口岸的任何一个环节均为既遂;(二)经过绕过海关的方法私运毒品的,只需毒品跳过国(边)境即构成既遂。第十九条贩卖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定:(一)以贩卖毒品为意图,现已买进了毒品,应以既遂论处;(二)正在进行毒品买卖时被人赃并获,不管是否买卖成功,对卖方和以贩卖为意图的买方均应以既遂论处;(三)在毒品中掺假后予以贩卖的,只需没有使毒品损失致人瘾癖的毒性,应以既遂论处;(四)关于因贩卖毒品被捕获之后抄获的毒品数量,应计入既遂数量;(五)以贩卖毒品为意图购买毒品,没有进入买卖地址,卖方被抄获,对买方应以未遂论处;(六)被告人片面上并不明知是假毒品,而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应以未遂论处;(七)对偷盗、捡拾、赠与等方法获取的毒品,意图出售,没有买卖即被抄获的,应以未遂论处。第二十条运送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定:被告人将毒品带离躲藏地址开端进行运送应以既遂论处,不以是否抵达运送意图地来区别既遂与未遂。第二十一条制作毒品罪既遂、未遂的确定:现已制作出粗制毒品或许半成品的,应以既遂论处。购进制作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端着手制作毒品,但没有制作出粗制毒品或许半成品的,应以未遂论处,第二十二条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屡次贩卖毒品,毒品数量折成海洛因达2克以上的;或许抵达6人或6次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则的情节严重。第二十三条毒品共同违法中,受雇佣、指派实施毒品违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只以其参加的毒品违法的环节科罪。第二十四条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对前宗毒品进行贩卖的,能够确定对后宗毒品有贩卖的成心。有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对后宗毒品进行贩卖的,对前宗毒品的违法成心应当结合两次行为的间隔时间及其他依据予以确定,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确有依据证明不是贩卖的不予确定贩卖。第二十五条运送毒品一般是指两地之间长距离的运送行为;但行为人的运送行为成为共同违法的一个独立环节时,同一城市内短距离运送毒品行为也能够确定为运送毒品。
三、关于不合法持有毒品违法的问题第二十六条不合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许其他数量适当毒品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能够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第二十七条不合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或许其他数量适当毒品的,能够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罚金。第二十八条不合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下或许其他数量适当毒品的,按照《刑法》及相关规则予以量刑。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情节严重”:(一)不合法持有毒品折算成海洛因35克以上不满50克的;(二)国家作业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作业人员不合法持有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不合法持有毒品的;(四)曾因毒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五)缓刑、假释检测期内又不合法持有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四、关于庇护毒品违法分子罪和窝藏、搬运、隐秘毒品、毒赃违法的问题第三十条处理庇护毒品违法分子和窝藏、搬运、隐秘毒品、毒赃案子,应当按照《刑法》及相关规则予以科罪量刑。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则的“情节严重”:(一)庇护或许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违法分子;(二)窝藏、搬运、隐秘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适当的毒品的;(三)窝藏、搬运、隐秘毒赃数额抵达当地其时海洛因五十克以上价值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五、关于容留别人吸毒违法的问题第三十二条容留别人吸毒罪是指为别人啃咬、打针毒品供给场所或许答应别人在自己办理的场所内吸,打针毒品的行为。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情节明显细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予以处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以容留别人吸毒罪科罪处分:(一)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3次以上的;(二)容留3人以上啃咬、打针毒品的;(三)因涉毒类违法被刑事处分过的;(四)因容留别人吸毒受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五)容留未成年人啃咬、打针毒品的;(六)以牟利为意图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的;(七)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形成别人逝世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国家作业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作业人员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的;(九)其他容留别人啃咬、打针毒品情节严重的。
六、关于毒品违法案子的统辖问题第三十三条毒品违法案子的上、下线并案处理的,受理的公安、查看、法院只需对其间部分被告人、违法嫌疑人具有统辖权,即对合案具有统辖权。 七、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辅导定见所称死刑是指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第三十五条本辅导定见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第三十六条本辅导定见自下发之日起履行。下发之前由本省公、检、法机关联合或许独自下发的与本辅导定见相冲突的有关规则,不再适用。本定见实施中,遇国家颁布法令、法规、立法解说成司法解说作出新规则时,以法令、法规和立法解说、司法解说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查看院 江苏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