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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的标准规范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4:21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本钱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许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许持有股份的份额尽管缺乏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许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的股东。
1、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从先改制、后上市的准则,并重视树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2、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别离其社会功能,剥离非运营性财物,非运营性组织、福利性组织及其设备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3、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组织能够依照专业化、商场化的准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依据商业准则与上市公司签定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事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展开的才能。无持续运营才能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经过施行破产等途径退出商场。企业重组时具有必定条件的,能够一次性别离其社会功能及分流充裕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4、控股股东应支撑上市公司深化劳作、人事、分配准则改革,转化运营管理机制,树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员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用鼓励的各项准则。
5、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责任。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厉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力,控股股东不得使用财物重组等方法危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其特别位置获取额定的利益。
6、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提名人的提名,应严厉遵从法令、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则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提名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抉择计划、监督才能。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推举抉择和董事会人事聘任抉择实行任何同意手续;不得跳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档管理人员。
7、上市公司的严重抉择计划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直接干涉公司的抉择计划及依法展开的出产运营活动,危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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