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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一方能否继承另方的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20:09

事例:孙某与其妻李某离婚时,人民法院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子判归李某一切。孙某离婚后,脱离乡村到某城市作业。后来,二人均未再婚,也没收养子女。现在,李某已病故,因无承继人,归其一切的一间房子,便被村民委员会收归公有。已退休回乡村老农的孙某,得知此音讯后,便要求承继其原妻李某的房子,问可不可以承继原妻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夫妻有彼此承继遗产的权力”。这是指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逝世后的遗产,另一方有承继权。孙某和原妻已离婚,从那时起,他们 之间就不存在夫妻联系了。因离婚而停止了夫妻间的权力与责任联系,当然彼此间就不再存在有承继遗产的权力了。据上面所说,孙某本来的这间房子,原先是孙某一切,但在离婚时,法院已清晰将此房判归女方一切,即这房子的一切权已改变为李某一切,不再归于孙某了。已然这间房子的一切权不是孙某的,孙某与原妻又没有权力与责任的联系,因而,孙某就无权再干预,也无权承继原妻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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