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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9:33
【著作权约束法令侵权】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子
为了正确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子,依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则,对这类案子适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子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侵权行为地包含施行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能够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包含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则的各类著作的数字化方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罗列的著作规模,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仿制的其他智力创造效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维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供给者经过网络参加别人侵略著作权行为,或许经过网络唆使、协助别人施行侵略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则,追查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许直接施行侵权行为人的一起侵权职责。
第四条 供给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供给者,明知网络用户经过网络施行侵略别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许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依据的正告,但仍不采纳移除侵权内容等办法以消除侵权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则,追查其与该网络用户的一起侵权职责。
第五条 供给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供给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供给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材料以追查行为人的侵权职责,无正当理由回绝供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则,追查其相应的侵权职责。
第六条网络服务供给者明知专门用于成心避开或许损坏别人著作权技能维护办法的办法、设备或许材料,而上载、传达、供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和详细案情,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追查网络服务供给者的民事侵权职责。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供给者提出正告或许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材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状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正告或许未提出索要恳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供给者仍不采纳办法的,著作权人能够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则在诉前恳求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有关行为和产业保全、依据保全的裁决,也能够在提起诉讼时恳求人民法院先行裁决中止损害、扫除阻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供给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依据的正告而采纳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办法,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供给者承当违约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办法遭受丢失而恳求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正告的人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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