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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能自己起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4:22
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是归于波折司法程序的罪名,案子当事人在法院做出判定、判定之后,不实行实行相应的判定、判定,在有的时分,假如诉讼当事人拒不实行,这个时分能够自己挑选申述吗,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判定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了部分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案子在满意必定条件的状况下能够依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清晰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案子可采纳公诉与自诉并行的办法。
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该罪的规则
对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二、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说》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则的“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实行内容并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判定。人民法院为依法实行付出令、收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定、公证债务文书等所作的判定归于该条规则的判定。
下列景象归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则的“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一)被实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产业或许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二)担保人或许被实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或许转让已向人民法院供给担保的产业,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三)协助实行职责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实行告诉书后,拒不协助实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四)被实行人、担保人、协助实行职责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波折实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五)其他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共犯追查刑事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许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一起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则之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三、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判定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一条被实行人、协助实行职责人、担保人等负有实行职责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处分。
第二条负有实行职责的人有才能实行而施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说中规则的“其他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一)具有回绝陈述或许虚伪陈述产业状况、违背人民法院约束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实行行为,经采纳罚款或许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实行的;
(二)假造、消灭有关被实行人实行才能的重要依据,以暴力、要挟、贿买办法阻挠别人作证或许指派、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阻止人民法院查明被实行人产业状况,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三)拒不交给法令文书指定交给的资产、票证或许拒不迁出房子、退出土地,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四)与别人勾结,经过虚伪诉讼、虚伪裁决、虚伪宽和等办法波折实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五)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实行人员进入实行现场或许聚众哄闹、冲击实行现场,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实行人员进行凌辱、攻击、扣押、殴伤,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争夺实行案子材料、实行公事车辆和其他实行器械、实行人员服装以及实行公事证件,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实行法院判定、判定,致使债务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请求实行人有依据证明一起具有下列景象,人民法院以为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则的,以自诉案子立案审理:
(一)负有实行职责的人拒不实行判定、判定,侵犯了请求实行人的人身、产业权利,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职责的;
(二)请求实行人从前提出指控,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对负有实行职责的人不予追查刑事职责的。
第四条本解说第三条规则的自诉案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则,自诉人在宣告判定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实行判定、判定刑事案子,一般由实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六条拒不实行判定、判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定前,实行悉数或部分实行职责的,能够酌情从宽处分。
第七条拒不实行付出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定、判定的,能够酌情从重处分。
第八条本解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说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四、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实行判定、判定和暴力抵抗法院实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告诉》
第一条、对下列拒不实行判定、判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论处。
(一)被实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产业或许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二)担保人或许被实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或许转让已向人民法院供给担保的产业,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三)协助实行职责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实行告诉书后,拒不协助实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四)被实行人、担保人、协助实行职责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波折实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五)其他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第二条、对下列暴力抵抗实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则,以波折公事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实行现场,围困、扣押、殴伤实行人员,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争夺实行案子材料、实行公事车辆和其他实行器械、实行人员服装以及实行公事证件,形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要挟办法波折或许抵抗实行,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三条、负有实行人民法院判定、判定职责的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施行本《告诉》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则,别离以拒不实行判定、判定和波折公事罪论处。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告诉》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共犯追查刑事职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许滥用职权,有本《告诉》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一起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科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五条、拒不实行判定、判定案子由犯罪行为发作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的,能够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统辖。
第六条、以暴力、要挟办法波折或许抵抗实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当即出警,依法处置。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实行判定、判定过程中,对拒不实行判定、判定情节严重的人,能够先行司法拘留;拒不实行判定、判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子依法移交有统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拒不实行判定、判定和波折公事案子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关于人民法院移交的涉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和波折公事罪的案子,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在处理拒不实行判定、判定和波折公事案子过程中,应当依据案子的具体状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边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
第九条、人民法院以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以为需求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告诉后应当立案。
第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的拒不实行判定、判定和波折公事案子,人民检察院决议不申述,公安机关以为不申述决议有过错的,能够要求复议;假如定见不被承受,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十一条、公安司法人员在处理拒不实行判定、判定和波折公事案子中,消沉实行法定职责,形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查直接职责人职责直至追查刑事职责。
第十二条、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行中遇到的状况和问题,请别离陈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五、200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实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答复》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则的“判定、判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关于行为人拒不实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法令知识,经过阅览上文之后,咱们能够知道,法令是规则了关于部分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案子在满意必定条件的状况下能够依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清晰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案子可采纳公诉与自诉并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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