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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税在会计上是如何处理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0:18

扣缴责任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进行管帐处理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单位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而是由单位“买单”,交税变成了单位为员工发放的“福利”,如将代扣代缴的税金列入本钱或奖金开销。还有的单位用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付出。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单位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常见的过错管帐处理有:扣税时。
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本钱”等本钱费用类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个人所得税”科目。
交交税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关于税务查看发现的个人所得税,有不少企业作长时间挂账处理,比及坏账的条件构成,作坏账核销处理。
正确的管帐处理为:扣税时,借记“敷衍员工薪酬”、“敷衍股息”、“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解交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责任人,以付出所得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责任人。《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则,扣缴责任人在向个人付出应税金钱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则代扣税款,准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检。《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则,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按照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确认的期限,交纳或许解交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遵循〈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7号)规则,扣缴责任人违背《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则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则对其给予处分外,应当责成扣缴责任人期限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则,扣缴责任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交税人追交税款,对扣缴责任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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