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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企业担保问题有哪些要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0:11
为了标准担保企业的管帐核算,实在、完整地供给管帐信息,财政部早在2005年就依据相关法令、法规拟定了《担保企业管帐核算方法》,但2006年2月《企业管帐原则》发布后,笔者注意到新原则对担保事务的处理与原《方法》比较已产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且对担保事务的管帐处理缺少翔实的规则。因而本文拟重新原则清晰标准的“财政担保合同”的视点切入,谈谈对我国《企业管帐原则第22号-金融工具承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 NO.22)有关规则的了解,并参照《世界管帐原则第39号-金融工具:承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 NO.39)的相关规则,讨论担保事务的管帐处理关键。
一、财政担保合同的概念
《企业管帐原则》未对财政担保合同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而IAS NO.39对财政担保合同的界说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实行还款责任时,由合同签发人依照约好向借款人偿还欠款的协议。
二、原则对“财政担保合同”的根本要求
CAS NO.22第二十四条规则:“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承认一项金融财物或金融负债”。因而,当担保企业与客户签定的担保合同收效时,即可承认一项归于金融负债的“财政担保合同”。
对“财政担保合同”的初始承认和后续计量,CAS NO.22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做了如下规则:
CAS NO.22第三十条规则:“企业初始承认金融财物或金融负债,应当依照公允价值计量。” 依据《企业管帐原则第23号-金融财物搬运》第十七条可知,财政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即供给担保的取费。因而,财政担保合同应依照供给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承认。该项规则与IAS NO.39的规则“当金融财物和金融负债初始承认时,主体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及“若企业与非关联方签定财政担保合同,其初始承认时的公允价值等于供给担保的取费”别无二致。
CAS NO.22第三十三条规则:“不归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政担保合同, ……应当在初始承认后依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依照《企业管帐原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承认的金额;②初始承认金额扣除依照《企业管帐原则第14 号-收入》的原则承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参照IAS NO.39的规则:“财政担保合同的签发人应当依照公允价值对合同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则依照以下两项金额孰高者承认:①依据《IAS NO.37-预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财物》所承认的金额;②初始金额减去依据《IAS NO.18-收入》承认的累计摊销额。”能够看出,两者规则也根本共同。
三、“财政担保合同”的管帐处理
经过对上述规则的剖析,笔者以为新原则下担保事务的管帐核算如下:
1. 担保合同收效时
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则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财政担保合同”予以承认,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担保合同”科目。一起,依据企业对外签定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确保)辅佐账中。
2. 担保期间内
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承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承认的担保费收入,借记“财政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另一方面,应依据保后监管承认的危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政担保合同进行评价,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1)按《企业管帐原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承认的金额;(2)初始承认金额扣除按《企业管帐原则第14号-收入》承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即按估计采纳反担保办法可回收的金额借记相关财物,按上述计量方法承认的金额贷记“财政担保合同”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
3.(1)被担保人提早清偿被担保的主债款而免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政担保合同”金额悉数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政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政担保合同”科目,按原计入相关财物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财物和费用,差额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一起,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确保)辅佐账中刊出该担保事项。
(2)被担保人未发作违约,按期偿还借款: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政担保合同”金额悉数冲销,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确保)辅佐账中刊出该担保事项。
(3)被担保人发作违约
若违约发作在担保企业施行代偿之前,应经过对客户信誉情况的盯梢判别,依照前述计量方法调整“财政担保合同”金额。若被担保人在此期间偿还悉数或部分借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政担保合同”金额悉数或部分冲销。担保企业实行代偿责任时,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政担保合同”金额悉数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政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政担保合同”科目,按实践付出的代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部分顺次贷记相关财物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确保)辅佐账中刊出该担保事项。终究依照反担保办法的实行情况,承认与该项担保事务有关的丢失。
现举例说明如下:担保企业与客户签定担保合同,合同约好担保企业于2007年8月一次性收取保费收入120万元,担保金额1 000万元,2007年9月合同收效,担保责任期间为一年。
(1)8月,公司于担保合同收效前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按实践收取的金额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20
贷:预收担保费       120
(2)9月,担保合同收效,财政担保合同依照其公允价值即供给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承认:
借:预收担保费      120
贷:财政担保合同     120
一起应依据公司对外签定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确保)辅佐账中。
(3)9-12月,每月末承认当月的担保费收入(本例假定担保企业选用直线法在担保期间内承认担保费收入):
借:财政担保合同      10
贷:担保费收入      10
(4)2007年底,财政担保合同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此刻保后财政监管部门发现客户财政情况严峻恶化,很或许到期无法偿还债款,一起估计经过各项反担保办法能回收的金额为700万元。此刻依照《企业管帐原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承认的金额高于担保收入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则:
借:应收代偿款       700
事务及管理费      220
贷:财政担保合同      920
(5)合同期满前每月末承认担保费收入:
借:财政担保合同    10
贷:担保费收入     10
一起,应按CAS13号和CAS14号两项金额中较高者对“财政担保合同”进行后续计量,若客户运营情况未发作好转,则:
借:事务及管理费       10
贷:财政担保合同       10
(6)该担保事务或许呈现如下几种情况:
①被担保人于2008年6月提早清偿债款,担保企业应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确保)辅佐账中刊出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政担保合同”金额一次性冲销。
借:财政担保合同-财政担保预备金 1 000
贷:应收代偿款          700
事务及管理费         280
担保费收入           20
②债款到期时,客户全额还清债款,担保企业应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确保)辅佐账中刊出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政担保合同”金额一次性冲销。
借:财政担保合同-财政担保预备金 1 000
贷:应收代偿款            700
事务及管理费          300
③债款到期时,客户未能按期偿还债款,被担保人发作违约至担保企业施行代偿期间,应依据客户的信誉情况调整“财政担保合同”余额。若此期间客户部分偿还债款500万元。
借:财政担保合同-财政担保预备金  500
贷:应收代偿款         500
担保企业实行代偿责任时,则应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确保)辅佐账中刊出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政担保合同”金额一次性冲销,公司代偿500万元时,
借:财政担保合同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若终究经过处理反担保抵押物等办法,实践回收4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应收代偿款           200
事务及管理费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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