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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20:03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益民二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女,1943年8月23日出世,汉族,住益阳市过鹿坪乡五显庙村车桥湖乡民组,系崔X之母亲。
托付署理人孟X,湖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署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托付署理人陈X,湖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署理权限为一般署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益阳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长益路54号。
负责人李X,该公司司理。
托付署理人罗X,湖南Z律师事务所律师,署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托付署理人余X,该公司职工,署理权限为一般署理。
上诉人肖X因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5)益赫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两边当事人之托付署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确定,2002年4月27日,以崔X为被稳妥人,安全益阳中心支公司为稳妥人,两边签定了一份《安全美好定时稳妥(A)(1999)条款》人身稳妥合同以及《安全意外残疾附加条款》稳妥合同,年交稳妥费208元。《安全美好定时稳妥(A)(1999)条款》约好,第三条职责革除,因下列景象之一,导致被稳妥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稳妥职责。第二项,被稳妥人成心犯罪或拒捕、成心自伤;第四项,被稳妥人在本合同收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合同收效后,被稳妥人崔斌交纳稳妥费至2005年4月27日。2004年9月5日12时许,被稳妥人崔斌因十几年前与被害人赵永基的爷爷赵桂祥(崔斌的姑父)有过节,曾多次扬言要绝赵桂祥的子孙,趁赵桂祥的孙子赵永基、孙女赵蕾与街坊崔莎等人一同在崔范彪家门前游玩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赵永基的胸部捅了一刀,赵蕾见其弟弟被捅伤就上前阻挠,膀子上被崔斌割了一刀,赵蕾被割伤后一边喊“救命”一边跑,崔斌再次向赵永基的胸部捅一刀后,逃回家中服毒自杀,后经法医鉴定,死者赵永基被别人用尖刀刺破左边胸腔脏器致大出血逝世,崔斌为服氰化物中毒逝世。据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警察大队2004年9月25日《崔斌成心杀人案归纳调查报告》剖析确定,“崔斌作案后逃离现场、在其家中畏罪自杀。”后原告请求依稳妥合同要求被告理赔,被告于2004年12月27日宣布不予给付稳妥金的“理赔决议通知书”而构成诉讼。
原审以为,投保人、被稳妥人崔斌与被告平保益阳中心支公司签定的《安全美好定时稳妥(A)(1999)》合同,是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被稳妥人崔斌的逝世属服毒自杀,其行为属成心犯罪,导致被稳妥人身故的,归于适用《安全美好定时稳妥(A)(1999)条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免责规模,被告不负给付稳妥金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则,判定为驳回原告肖中枚的诉讼请求。案子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肖中枚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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