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7:36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见因婚姻挂号中名字挂号过错或冒用、借用、盗用、虚伪的身份信息等来进行成婚挂号的状况。成婚证上的名字和户口本上的名字不一样,这种状况下订立的婚姻是不建立呢仍是无效,当事人向法院申述离婚,法院应否作出受理裁决?
案情:
黄的娥与黄英勇,于1998年相识,1998年2月24日挂号成婚,1999年7月20日生育女孩黄小妹。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后,2010年5月10日黄的娥诉至本院,恳求离婚,婚生女黄小妹由黄英勇抚育并均匀切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在检查该案时发现原告身份证上的名字是黄的娥而成婚证上的名字则是黄梅秋,因而发生了一下几个争议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对这类案子,法院不该受理,应由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吊销该婚姻挂号,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由于法令规则,要求挂号成婚的男女应当照实向婚姻挂号办理机关供给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秘真实状况,现一方使用虚伪的名字挂号成婚,则应由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吊销婚姻挂号。这是婚姻挂号机关的一种自我纠错行为,便利高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这类使用虚伪名字挂号成婚的,所构成的婚姻实际上便是一种无效婚姻,故应恳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第三种定见以为:只需挂号在成婚证上的两边当事人之间无婚姻法规则制止成婚的景象,就应确定两边的婚姻是建立有用的,挂号在成婚证上的名字是否犯错并不影响婚姻的现实效能,也不会影响成婚证的效能,他们的婚姻也应该是有用,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原告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将婚姻建立与不建立之诉、婚姻有用与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兼并提起,由法院兼并审理,该案实际上涉及到黄的娥与黄英勇的婚姻、黄梅秋与黄英勇的“婚姻”怎么确定问题。要处理黄的娥与黄英勇的离婚问题,首先要处理刘黄梅秋与黄英勇“婚姻”是否建立有用问题。因而,应当经过法院释明,由原告改变诉讼恳求为:恳求法院承认黄的娥与黄英勇建立有用,黄梅秋与黄英勇“婚姻”不建立(既黄梅秋与黄英勇的“婚姻”没有发生过的作用);然后依照离婚程序处理黄的娥与黄英勇的婚姻。
法官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见因婚姻挂号中名字挂号过错或冒用、借用、盗用、虚伪的身份信息等来进行成婚挂号的状况。而在怎么处理这类案子上立法的缺点导致司法的为难,现行《婚姻法》只规则重婚、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和未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景象才归于无效婚姻。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罗列式的规则外延不周全,无法包括一切无效婚姻的景象,且在文字表述上又没有留下地步,因而该类案子不属法定的无效婚姻。一起,相关的法令也规则,除钳制婚姻外,挂号机关不受理吊销其它的不法婚姻,也正由于如此司法实践中就常常出现以婚姻挂号机关为被告而提出的吊销婚姻挂号的行政诉讼的恳求,这样就会发生一个婚姻案子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穿插诉讼的成果,既糟蹋司法资源也糟蹋当事人的诉讼时刻。而婚姻作为典型的民事案子,理应依照民事诉讼案子来处理,一起行政诉讼有其本身的功用和特色,让其处理婚姻案子于法理也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