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牵连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2:39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违法意图,施行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法与意图或许原因与成果的牵连联络,别离冒犯数个罪名的违法状况。且关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则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构成牵连犯,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榜首、数罪有必要出于一个违法意图
违法意图,是指行为人经过施行损害社会的行为所期望到达的成果。违法意图不同于违法构成中的片面方面的成心,在一个违法意图分配下施行的牵连违法行为,其成心内容能够不同,但都有必要是成心。过失违法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有必要施行了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有必要施行了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且冒犯不同的罪名。假如只要一个违法行为,即便冒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幻想竞合犯。
违法行为的个数可依据违法构成判别。冒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便是说,办法行为与意图行为、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冒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违法行为须有牵连联络
牵连联络是指行为人所施行的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办法与意图或原因与成果的密切联络。
怎么确认牵连联络,学术界主要有片面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念。笔者以为这其间的要坚持主客观共同,归纳考虑行为人的片面因素与客观因素,既要求牵连意图、又要求行为之间内涵因果联络的折衷说比较科学。
牵连犯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此施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也便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选用吸收的准则,按照数行为所冒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一)刑法条文规则的牵连犯处分准则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触及。构成牵连联络有许多种或许。刑法分则中对单个牵连犯规则的处分准则,仅仅其间的一小部分。这些规则也不是适用一致的处分准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榜首种规则:从一重处断准则。例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则: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腐化,有前两款行为的,一起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则之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
第二种规则:数罪并罚准则。如第157条第2款规则:以暴力、要挟办法抵抗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则的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罪,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即走私罪和波折公事罪构成牵连犯,施行数罪并罚。
相似的规则还有一些。这些牵连犯的特例,法官在详细科罪量刑时能够直接适用,不会有太大争议,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的刑法条文未说到的牵连联络,该适用什么处分准则便是一个需求处理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处分准则
实践要受理论的辅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分准则存在很大争议。主要有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念。从一重处断说以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科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分,不确以为数罪;数罪并罚说以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以为对牵连犯不能一概适用从一重处断准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令规则为规范,对刑法无明文规则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准则,对刑法有规则的依刑法规则处分。
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本质上仍是建议从一重处断,因为关于刑法明文规则的处分准则不能变更,是要在评论规模之外的。因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公诉人、法官各自对牵连犯知道的不一致,相似的案子,在不同的公诉人或法官手中,就会做出不同的处理成果。这样一来,要么是对违法行为的轻处,要么便是重处。这种同一行为的不同处分,客观上构成司法不公。一起也或许为单个司法人员摆脱罪犯制作条件。
要处理适用处分准则紊乱的问题,办法便是要对处分准则进行一致规则。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分准则各有利害,对其进行比较剖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合的牵连犯处分准则。
利害剖析
(一)各种处分准则的长处
从一重处断准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分准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和客观损害性较之一般数罪为小。这一说法有其合理的一面。关于行为人来说,违法意图只要一个,有牵连联络的数罪都是依据这一个违法意图。有的学者将有牵连联络的数罪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内行为人的片面认识中,直接完成违法意图的行为是主行为,为完成违法意图创造条件或由原因行为派生出来的成果行为是从行为。所以在办法牵连犯中,办法行为是从行为,意图行
《我国刑法总则》
《我国刑法总则》
为是主行为;在成果牵连犯中,意图行为也称原因行为是主行为,成果行为是从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的分法很科学,能够清晰表现出牵连联络数罪位置的不同,以差异于位置相等的无牵连联络的数罪。行为人主要是为施行主行为,从行为处于隶属位置,所以其片面恶性和客观损害性相关于无牵连联络的数罪要小。依据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惩罚,对违法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维护的。而近些年来,对牵连犯施行数罪并罚的观念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附和和支撑。施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许多:榜首,违法构成决科罪数,牵连犯本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条件。第二,数罪并罚契合罪刑法定,罪刑适当的刑法基本准则。行为人犯数罪就应承当数罪的刑事责任,承当相应的惩罚,这才契合罪刑适当准则。第三,数罪并罚契合司法实践所要求的可作性、一致性。
(二)两种处分准则的缺陷
从一重处断准则缺陷十分显着:
榜首,牵连犯的界定准则不一致,必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紊乱状况。
第二,我国刑法没有重罪轻罪的明文规则,重罪轻罪难以比较,怎么从一重处断缺少依据。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有不少国家规则重罪轻罪,例如奥地利刑法第17 条规则:称重罪者,指应科3年以上或毕生自在刑之成心行为而言;其他之可罚性行为,皆为轻罪。前苏联刑法总则7条,选用明文例举详细罪名的方法来确认重罪的规模,其他罪名可推定为轻罪。这值得我国学习。
有的学者以为应以详细违法构成类型的法定刑为区别规范,并依据刑法对惩罚品种由轻到重顺序摆放,提出法定刑轻重的比较准则:
(1)上限相同的,以下限高者为重;
(2)下限相同的,以上限高者为重;
(3)上下限相同的,以由高到低摆放或并处附加刑为重;
(4)上下限都不相同的,以上限高者为重。这种区别很清晰,但并不是法定的,不一定每个法官都选用。所以若从一重处断时,重罪的挑选就或许不同。
第三,从一重处断有或许轻纵罪犯尽管牵连犯行为人的片面恶性与客观损害性较之无牵连联络的数罪要小,但相关于一罪要大得多,假如从一重处断,和只犯了这一重罪的另一行为人所判处的惩罚便是相同的,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
第四,从一重处断准则,有或许在追诉时效、溯及力、管辖权、漏罪等方面呈现冲突状况。例如,行为人重罪的追诉时效已过,则从一重处断时重罪行为和轻罪行为都可不受追诉,施行违法行为却能躲避追诉,构成法令缝隙。
数罪并罚准则的缺陷是:关于牵连犯与一般数罪相同并罚,不能体现出牵连犯的特殊性,以及牵连犯行为人因片面恶性和客观损害性较一般数罪为小所应判的处分较一般数罪为轻的准则。这正是从一重处断准则的有利之处。
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牵连犯的处分准则各有利害,一种准则的长处正是另一种准则的缺陷,反之,缺陷也正是另一准则的长处。笔者以为,应对两种准则扬长避短,进行优势互补,想象一种新的处分准则。
构成牵连犯,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榜首、数罪有必要出于一个违法意图
违法意图,是指行为人经过施行损害社会的行为所期望到达的成果。违法意图不同于违法构成中的片面方面的成心,在一个违法意图分配下施行的牵连违法行为,其成心内容能够不同,但都有必要是成心。过失违法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有必要施行了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有必要施行了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且冒犯不同的罪名。假如只要一个违法行为,即便冒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幻想竞合犯。
违法行为的个数可依据违法构成判别。冒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便是说,办法行为与意图行为、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冒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违法行为须有牵连联络
牵连联络是指行为人所施行的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办法与意图或原因与成果的密切联络。
怎么确认牵连联络,学术界主要有片面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念。笔者以为这其间的要坚持主客观共同,归纳考虑行为人的片面因素与客观因素,既要求牵连意图、又要求行为之间内涵因果联络的折衷说比较科学。
牵连犯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此施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也便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选用吸收的准则,按照数行为所冒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一)刑法条文规则的牵连犯处分准则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触及。构成牵连联络有许多种或许。刑法分则中对单个牵连犯规则的处分准则,仅仅其间的一小部分。这些规则也不是适用一致的处分准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榜首种规则:从一重处断准则。例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则: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腐化,有前两款行为的,一起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则之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
第二种规则:数罪并罚准则。如第157条第2款规则:以暴力、要挟办法抵抗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则的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罪,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即走私罪和波折公事罪构成牵连犯,施行数罪并罚。
相似的规则还有一些。这些牵连犯的特例,法官在详细科罪量刑时能够直接适用,不会有太大争议,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的刑法条文未说到的牵连联络,该适用什么处分准则便是一个需求处理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处分准则
实践要受理论的辅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分准则存在很大争议。主要有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念。从一重处断说以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科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分,不确以为数罪;数罪并罚说以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以为对牵连犯不能一概适用从一重处断准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令规则为规范,对刑法无明文规则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准则,对刑法有规则的依刑法规则处分。
笔者以为这种说法本质上仍是建议从一重处断,因为关于刑法明文规则的处分准则不能变更,是要在评论规模之外的。因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公诉人、法官各自对牵连犯知道的不一致,相似的案子,在不同的公诉人或法官手中,就会做出不同的处理成果。这样一来,要么是对违法行为的轻处,要么便是重处。这种同一行为的不同处分,客观上构成司法不公。一起也或许为单个司法人员摆脱罪犯制作条件。
要处理适用处分准则紊乱的问题,办法便是要对处分准则进行一致规则。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分准则各有利害,对其进行比较剖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合的牵连犯处分准则。
利害剖析
(一)各种处分准则的长处
从一重处断准则是传统刑法理论坚持的对牵连犯的处分准则,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和客观损害性较之一般数罪为小。这一说法有其合理的一面。关于行为人来说,违法意图只要一个,有牵连联络的数罪都是依据这一个违法意图。有的学者将有牵连联络的数罪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内行为人的片面认识中,直接完成违法意图的行为是主行为,为完成违法意图创造条件或由原因行为派生出来的成果行为是从行为。所以在办法牵连犯中,办法行为是从行为,意图行
《我国刑法总则》
《我国刑法总则》
为是主行为;在成果牵连犯中,意图行为也称原因行为是主行为,成果行为是从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的分法很科学,能够清晰表现出牵连联络数罪位置的不同,以差异于位置相等的无牵连联络的数罪。行为人主要是为施行主行为,从行为处于隶属位置,所以其片面恶性和客观损害性相关于无牵连联络的数罪要小。依据这点考虑,对牵连犯行为人从一重处断,判处轻于数罪并罚的惩罚,对违法人来说是有利于其利益维护的。而近些年来,对牵连犯施行数罪并罚的观念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附和和支撑。施行数罪并罚有利之处许多:榜首,违法构成决科罪数,牵连犯本质是数罪,这是进行数罪并罚的条件。第二,数罪并罚契合罪刑法定,罪刑适当的刑法基本准则。行为人犯数罪就应承当数罪的刑事责任,承当相应的惩罚,这才契合罪刑适当准则。第三,数罪并罚契合司法实践所要求的可作性、一致性。
(二)两种处分准则的缺陷
从一重处断准则缺陷十分显着:
榜首,牵连犯的界定准则不一致,必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紊乱状况。
第二,我国刑法没有重罪轻罪的明文规则,重罪轻罪难以比较,怎么从一重处断缺少依据。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有不少国家规则重罪轻罪,例如奥地利刑法第17 条规则:称重罪者,指应科3年以上或毕生自在刑之成心行为而言;其他之可罚性行为,皆为轻罪。前苏联刑法总则7条,选用明文例举详细罪名的方法来确认重罪的规模,其他罪名可推定为轻罪。这值得我国学习。
有的学者以为应以详细违法构成类型的法定刑为区别规范,并依据刑法对惩罚品种由轻到重顺序摆放,提出法定刑轻重的比较准则:
(1)上限相同的,以下限高者为重;
(2)下限相同的,以上限高者为重;
(3)上下限相同的,以由高到低摆放或并处附加刑为重;
(4)上下限都不相同的,以上限高者为重。这种区别很清晰,但并不是法定的,不一定每个法官都选用。所以若从一重处断时,重罪的挑选就或许不同。
第三,从一重处断有或许轻纵罪犯尽管牵连犯行为人的片面恶性与客观损害性较之无牵连联络的数罪要小,但相关于一罪要大得多,假如从一重处断,和只犯了这一重罪的另一行为人所判处的惩罚便是相同的,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
第四,从一重处断准则,有或许在追诉时效、溯及力、管辖权、漏罪等方面呈现冲突状况。例如,行为人重罪的追诉时效已过,则从一重处断时重罪行为和轻罪行为都可不受追诉,施行违法行为却能躲避追诉,构成法令缝隙。
数罪并罚准则的缺陷是:关于牵连犯与一般数罪相同并罚,不能体现出牵连犯的特殊性,以及牵连犯行为人因片面恶性和客观损害性较一般数罪为小所应判的处分较一般数罪为轻的准则。这正是从一重处断准则的有利之处。
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牵连犯的处分准则各有利害,一种准则的长处正是另一种准则的缺陷,反之,缺陷也正是另一准则的长处。笔者以为,应对两种准则扬长避短,进行优势互补,想象一种新的处分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