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0:34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则保管人承当补偿职责的条件有:
1、保管物有必要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假如保管物在保管合同建立之前或许保管期间届满今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的,而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
3、法定的免责景象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寄存人未奉告,而致使保管物受丢失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而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许成心,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保管物有必要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假如保管物在保管合同建立之前或许保管期间届满今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的,而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
3、法定的免责景象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寄存人未奉告,而致使保管物受丢失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而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许成心,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