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04:012004年6月1日,洪某与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两边未续订,公司持续安排洪某在原作业岗位上班。2005年7月10日上午,洪某在该公司冲床车间作业时不小心受伤,后在人民医院进行医治,确诊为食中指离断伤。2005年10月,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洪某为工伤,市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洪某为七级伤残。洪某受伤后,要求单位付出工伤待遇,并要求坚持与单位的劳作联系,该公司以为劳作合同已期满,不同意坚持与洪某的劳作联系,两边发作争议。2005年11月10日,洪某请求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于同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1、两边依法缔结劳作合同;2、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给付洪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罢工留薪期薪酬等费用。
分析:
本案触及到两个法令问题:一是现实劳作联系的确定,二是用人单位能否因员工工伤而免除劳作联系。
一、我国《劳作法》第十七条规则:“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而作为劳作联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方式上位置是相等的,但实质上是不相等的,在他们之间还有一种办理和被办理的行政从属联系,用人单位处于活跃、自动的有利位置,而劳作者处于消沉和权力防卫的弱势位置,在现实生活中常有用人单位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的现象存在。为此,省高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清晰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尽管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可是劳作者向用人单位供给劳作并承受其办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的,应当确定为现实劳作联系。”本案中,某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在签定的原劳作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作出决定和告诉洪某从头签定劳作合同,而让洪某持续在本单位原作业岗位上作业,并向其付出相应的劳作报酬,这些做法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现实劳作联系的要件,因而,洪某与该机车部件有限公司间已构成现实上的劳作联系。
二、劳作联系的免除既触及劳作者的就业机会和生计权力,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因而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单独面免除劳作联系的景象,我国劳作法令法规都作了严厉的约束,即有必要具有法定的景象,不然用人单位不得单独行使免除权。一起我国《劳作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许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令上的方式规则不得免除劳作合同,便是为了确保劳作者在特别情况下的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