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则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爱人;(二)爸爸妈妈;(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没有第一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14条规则: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能够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许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则视为指定监护人的次序。前一次序有监护资历的人无监护才能或许对被监护人显着晦气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准则,从后一次序有监护资历的人中择优确认。被监护人有辨认才能的,应视状况寻求被监护人的定见。监护人能够是一人,也能够是同一次序中的数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没有第一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14条规则: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能够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许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则视为指定监护人的次序。前一次序有监护资历的人无监护才能或许对被监护人显着晦气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准则,从后一次序有监护资历的人中择优确认。被监护人有辨认才能的,应视状况寻求被监护人的定见。监护人能够是一人,也能够是同一次序中的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