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14:21
危害任何民事权益都或许呈现产业危害。产业危害补偿胶葛是怎么样的状况?下文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关于产业危害补偿的事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事例剖析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五条:违法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通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
原告李华英诉被告王某某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一案
【案子根本信息】
1、判定书字号:(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84号
2、案由:产业危害补偿胶葛
3、诉讼参加人:
原告李某某,女,1959年3月11日生(身份证号37062019**********),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同心路**号楼***室。
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9月10日生(身份证号37108219**********),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村***号。
【根本案情】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自2004年3月起,被告以为原告的老公组织作业、购买廉价房等名义,先后共收取原告92000元,2006年6月30日,被告就上述金钱出具借单一张,约定于2006年7月15日前还清,利息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核算,假如到期还不清,被告自愿承当每日千分之五的处分。后原告屡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以被告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60000元。在该刑事案子诉讼过程中及审结后,原告的丢失未能得到补偿。被告刑满释放后,原告又屡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赔付,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其金钱本金92000元,并付出利息。
【审判】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选用欺诈手法危害原告的合法产业,数额巨大,形成原告遭受产业丢失,依法应负补偿职责。在被告涉嫌犯欺诈罪的刑事案子诉讼过程中及审结后,原告的经济丢失未能得到补偿,原告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补偿92000元,并付出自2006年6月30日至补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撑。庭审中被告称在2006年6月30日出具借单后,归还了原告10000元,但未供给根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榜首百一十七条榜首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五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李某某92000元,并付出自2006年6月30日至本判定确认的付款之日的利息(以9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核算)。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被告涉嫌犯欺诈罪的刑事案子判定中没有关于被告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形成的丢失的追缴、退赔的内容,原告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二条的规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模仅包含因人身权力遭到侵略而遭受的物质丢失或许资产被违法分子破坏而遭受的物质丢失,而不包含偷盗、欺诈、职务侵占等侵略产业罪中的非资产损坏案子,对该类案子中受害人遭受的物质丢失,应根据该规则第五条:“违法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通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来处理。该条能够理解为,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违法分子给被害人形成的丢失作出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判定,即赃物赃物在的,应该追缴;赃物赃物不在但违法分子尚有其他产业能够用来退赔的,应该责令其退赔,而不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经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追缴或责令退赔判定仍不能补偿被害人丢失的,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是被告人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对其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实际上,在刑事案子中,因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给被害人形成产业丢失的,被告人在承当刑事职责的一起并不影响其承当民事职责。追缴或退赔仅仅通过公权力对被害人遭受的丢失给予的一种法令救助,假如通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补偿被害人的丢失,被害人有权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取得法令救助,只要这样才干更全面、更充分地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赏罚违法。因而,对该类案子,被害人的救助途径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赃物赃物予以追缴或许责令违法分子退赔,在通过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补偿丢失的,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刑事判定中虽没有关于对原告形成的丢失的追缴、退赔的内容,但经承办法官屡次到被告家中查询得知,赃物已无被追缴或退赔的或许,因而,原告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索赔,于法有据。
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事例剖析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五条:违法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通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
原告李华英诉被告王某某产业危害补偿胶葛一案
【案子根本信息】
1、判定书字号:(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84号
2、案由:产业危害补偿胶葛
3、诉讼参加人:
原告李某某,女,1959年3月11日生(身份证号37062019**********),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同心路**号楼***室。
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9月10日生(身份证号37108219**********),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村***号。
【根本案情】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自2004年3月起,被告以为原告的老公组织作业、购买廉价房等名义,先后共收取原告92000元,2006年6月30日,被告就上述金钱出具借单一张,约定于2006年7月15日前还清,利息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核算,假如到期还不清,被告自愿承当每日千分之五的处分。后原告屡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以被告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60000元。在该刑事案子诉讼过程中及审结后,原告的丢失未能得到补偿。被告刑满释放后,原告又屡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赔付,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其金钱本金92000元,并付出利息。
【审判】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选用欺诈手法危害原告的合法产业,数额巨大,形成原告遭受产业丢失,依法应负补偿职责。在被告涉嫌犯欺诈罪的刑事案子诉讼过程中及审结后,原告的经济丢失未能得到补偿,原告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补偿92000元,并付出自2006年6月30日至补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核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撑。庭审中被告称在2006年6月30日出具借单后,归还了原告10000元,但未供给根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榜首百一十七条榜首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五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李某某92000元,并付出自2006年6月30日至本判定确认的付款之日的利息(以9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核算)。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被告涉嫌犯欺诈罪的刑事案子判定中没有关于被告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形成的丢失的追缴、退赔的内容,原告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第二条的规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模仅包含因人身权力遭到侵略而遭受的物质丢失或许资产被违法分子破坏而遭受的物质丢失,而不包含偷盗、欺诈、职务侵占等侵略产业罪中的非资产损坏案子,对该类案子中受害人遭受的物质丢失,应根据该规则第五条:“违法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通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来处理。该条能够理解为,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违法分子给被害人形成的丢失作出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判定,即赃物赃物在的,应该追缴;赃物赃物不在但违法分子尚有其他产业能够用来退赔的,应该责令其退赔,而不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经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追缴或责令退赔判定仍不能补偿被害人丢失的,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是被告人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对其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实际上,在刑事案子中,因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给被害人形成产业丢失的,被告人在承当刑事职责的一起并不影响其承当民事职责。追缴或退赔仅仅通过公权力对被害人遭受的丢失给予的一种法令救助,假如通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补偿被害人的丢失,被害人有权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取得法令救助,只要这样才干更全面、更充分地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赏罚违法。因而,对该类案子,被害人的救助途径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赃物赃物予以追缴或许责令违法分子退赔,在通过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补偿丢失的,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刑事判定中虽没有关于对原告形成的丢失的追缴、退赔的内容,但经承办法官屡次到被告家中查询得知,赃物已无被追缴或退赔的或许,因而,原告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索赔,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