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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4:46
我国收据法规则了以下几种收据无效的景象
1.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收据法中规则,收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收据依然有用。
2.收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称号不得更改,更改的收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第十四条规则:“收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实在,不得假造、变造。假造、变造收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收据上有假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收据上其他实在签章的效能。收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担任;不能辨别是在收据被变造之前或许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肯定有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收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汇票有必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付出的托付; 
(三)确认的金额; 
(四)付款人称号; 
(五)收款人称号;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则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七十六条规则:“本票有必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付出的许诺; 
(三)确认的金额; 
(四)收款人称号;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则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八十五条规则:“支票有必要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付出的托付; 
(三)确认的金额; 
(四)付款人称号;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则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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