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移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4:31
行政案子的移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子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背政纪或许犯罪行为,或许被处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查刑事责任,而案子悉数或部分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的办法。承受移交的有关国家机关,有必要依法实行对违背政纪或许犯罪行为查办的责任,以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庄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子时,发现有违背政纪或许犯罪案子,应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关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背政纪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给该行政机关或许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关于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给公安、检察机关。移交的条件是:1.人民法院以为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有违背政纪或许犯罪行为,或许被处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将案子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即被诉的行政机关、督查机关、人事机关或许公安、检察机关;3.由受移交的机关担任查办。
2.将案子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即被诉的行政机关、督查机关、人事机关或许公安、检察机关;3.由受移交的机关担任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