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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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定,必需求承认下列现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到人身危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治护理过程中存在着忽略或松懈的差错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危害是医疗差错行为所造成的。关于第1项现实,较易于证明。
但关于第2、3项现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依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医治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恰当与否以及运用的资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甭说患者对此一窍不通,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医治其时也缺少十分准确的知道,以此来判别医务人员有无差错比较困难。至于医疗差错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更需求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术才干进行,一般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差错与危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完成实体法维护受害人的立法主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第4条第(8)项规矩:“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施差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施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用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施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遭到危害,就能够向法院申述,不用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施因果关系推定今后,假如医疗机构以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危害现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建议。证明建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革除医疗机构的职责;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建立。
实施差错推定,受害人不承当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差错的职责,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差错。假如医疗机构建议自己无差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建立的,革除其职责;不能证明的,则差错推定建立。
由于实施了因果关系推定和差错推定的举证职责规矩,因而,依照民事诉讼依据司法解释的规矩,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供给。由于它是医疗机构一方期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差错的依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用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片面差错这两项侵权职责构成要件的建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供给这样的依据。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定,必需求承认下列现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到人身危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治护理过程中存在着忽略或松懈的差错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危害是医疗差错行为所造成的。关于第1项现实,较易于证明。
但关于第2、3项现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依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医治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恰当与否以及运用的资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甭说患者对此一窍不通,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医治其时也缺少十分准确的知道,以此来判别医务人员有无差错比较困难。至于医疗差错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更需求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术才干进行,一般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差错与危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完成实体法维护受害人的立法主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第4条第(8)项规矩:“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施差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施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用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施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遭到危害,就能够向法院申述,不用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施因果关系推定今后,假如医疗机构以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危害现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建议。证明建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革除医疗机构的职责;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建立。
实施差错推定,受害人不承当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差错的职责,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差错。假如医疗机构建议自己无差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建立的,革除其职责;不能证明的,则差错推定建立。
由于实施了因果关系推定和差错推定的举证职责规矩,因而,依照民事诉讼依据司法解释的规矩,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供给。由于它是医疗机构一方期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差错的依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用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片面差错这两项侵权职责构成要件的建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供给这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