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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6:07

修建工程悉数险稳妥合同修建工程悉数险稳妥条款
第一条 职责规模本公司对承保的修建工程,因为下列原因形成的丢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则,担任补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天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破;(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翔物体掉落;(4)偷盗;(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忽略、过错、歹意行为;(6)原材料缺点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端;(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职责以外的其他不行意料和突事端。发作上述丢失事端后,现场的必要铲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补偿,但以不超越附表列明的稳妥金额为限。
第二条 在外职责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担任补偿:(1)被稳妥人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和重大过错引起的丢失、费用或职责;(2)战役、相似战役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乱引起的丢失、费用或职责;(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丢失、费用或职责;(4)天然磨损、氧化、锈蚀;(5)过错规划引起的丢失、费用或职责;(6)换置、修补或纠正标的自身原材料缺点或工艺不善所付出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设备的损坏或修建用机器、设备、设备失灵;(8)悉数罢工或部分罢工引起的丢失、费用或职责;(9)各种结果丢失如罚金、耽搁丢失、丢失合同;(10)文件、账簿、收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材料的丢失;    (11)保单中规则应由被稳妥人自行担负的免赔额;    (12)拥有公区运送用执照的车辆、船只和飞机的丢失;    (13)盘点货品其时发现的缺少;    (14)本公司修建工程第三者职责险条款规则的职责规模和在外职责。
第三条 稳妥期限本稳妥在保单列明的修建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稳妥项目被卸至修建工地时起收效,直至修建工工程结束经查验时停止。但本稳妥的最晚停止期应不超越保单中所列明的停止日期。稳妥期限的扩展,有必要事前取得本公司的书面赞同。
第四条 稳妥金额修建工程应为稳妥标的修建完结时的总价值,包含运费、安装费、关税等。修建用机器、设备、设备应按重置价值核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稳妥人的职责一、被稳妥人应采纳合理的预防办法,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作意外事端,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主张应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二、发作本稳妥单承保的丢失事端后,被稳妥人应立即告诉本公司,并用书面供给具体通过。三、为便于查询,被稳妥人在查验丢失前应维护事端现场。四、为避免丢失扩展,被稳妥人应采纳悉数必需的办法将丢失削减至最低极限。对有利的合理办法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越受损的被稳妥项目保额为限。五、稳妥内容如有改变(如稳妥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伸、稳妥金额应调整等),被稳妥人应及时书面告诉本公司,处理批发手续。六、被稳妥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则的职责,如成心不履行,本公司不负补偿职责。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一、被稳妥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供给必要的有用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根据。二、本公司的赔款以康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况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三、赔款能够现金付出,也能够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补替代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越保单规则的稳妥金额。四、稳妥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则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稳妥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稳妥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则数额的份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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