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21:03
【案情】
重庆某化工公司与江西高安某运送公司签定了一运送合同,约好将价值25万元的化工产品交由高安运送公司运至上海。在运送合同签定后,重庆某化工公司为该车货品向重庆某稳妥公司投保了货品险。尔后便将货品交由高安某运送公司承运,运送途中不小心翻车,货品坠入河中,形成丢失13万元。为此,重庆某化工公司便要求高安某运送公司补偿,高安某运送公司以司机驾车不小心为由,要求重庆某化工公司向司机索要补偿款,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申述高安运送公司,高安运送公司被判定补偿丢失13万元。判定收效后,高安某运送公司并未实行赔款责任,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在进入履行程序后,重庆某稳妥公司按稳妥合同的约好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取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送公司的债务悉数转让给重庆稳妥公司,重庆稳妥公司遂向法院请求,要求改变其为请求履行人,持续对高安某运送公司强制履行。
【不合】
在履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改变为请求履行人?重庆某稳妥公司能否加入到履行程序成为请求履行人吗?
第一种定见以为,重庆稳妥公司向重庆某化工公司理赔后,依稳妥法的规则而享有对高安某运送公司求偿的权力,但稳妥公司与被履行人的联系并不等同于重庆某化工公司与被履行人的联系,稳妥法仅是赋予了稳妥公司的代位权,该权力能否完成还有待于诉讼来承认,故应经过诉讼后稳妥人才干向法院请求履行,而法院不应将稳妥人列为请求履行人。
第二种定见以为,能够将稳妥公司改变为请求履行人,直接履行被履行人产业。其理由为:民事诉讼法规则了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停止,没有承认权力责任随人的,应该裁决中止履行,现在权力承爱人(即稳妥公司)现已承认,履行理应持续进行,即应答应稳妥公司作为请求履行直接进入履行程序。
【管析】
笔者附和第一种定见,理由为: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则在请求履行人没有停止或逝世时可直接改变请求履行人的明文规则,尽管规则了请求履行人停止或逝世可由权力人或继承人持续参加,但本案中重庆某化工公司并未停止,故不行适用该条的规则,因而第二种定见是不对的;建立稳妥的意图是为了防化投保人的危险,一旦稳妥事端发生后,投保人有权取得稳妥合同约好的理赔款,一起,投保人对致害人也有索赔的权力,当然,投保人也可把索赔的权力在得到理赔款后转让给稳妥人,此即稳妥法中的代位权。这是一种债务,致害人可对此予以抗辩,抗辩的内容有债务转让是否建立,债务金额的多少等等,也就是说该债务有待于经过诉讼程序才干予 以承认。尽管本案中对被履行人补偿13万元是不争的现实,但仍应以另行诉讼的方式承认,而不能人为地掠夺原被履行人的抗辩权。因而,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定见。王永东黄春根
重庆某化工公司与江西高安某运送公司签定了一运送合同,约好将价值25万元的化工产品交由高安运送公司运至上海。在运送合同签定后,重庆某化工公司为该车货品向重庆某稳妥公司投保了货品险。尔后便将货品交由高安某运送公司承运,运送途中不小心翻车,货品坠入河中,形成丢失13万元。为此,重庆某化工公司便要求高安某运送公司补偿,高安某运送公司以司机驾车不小心为由,要求重庆某化工公司向司机索要补偿款,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申述高安运送公司,高安运送公司被判定补偿丢失13万元。判定收效后,高安某运送公司并未实行赔款责任,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在进入履行程序后,重庆某稳妥公司按稳妥合同的约好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取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送公司的债务悉数转让给重庆稳妥公司,重庆稳妥公司遂向法院请求,要求改变其为请求履行人,持续对高安某运送公司强制履行。
【不合】
在履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改变为请求履行人?重庆某稳妥公司能否加入到履行程序成为请求履行人吗?
第一种定见以为,重庆稳妥公司向重庆某化工公司理赔后,依稳妥法的规则而享有对高安某运送公司求偿的权力,但稳妥公司与被履行人的联系并不等同于重庆某化工公司与被履行人的联系,稳妥法仅是赋予了稳妥公司的代位权,该权力能否完成还有待于诉讼来承认,故应经过诉讼后稳妥人才干向法院请求履行,而法院不应将稳妥人列为请求履行人。
第二种定见以为,能够将稳妥公司改变为请求履行人,直接履行被履行人产业。其理由为:民事诉讼法规则了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停止,没有承认权力责任随人的,应该裁决中止履行,现在权力承爱人(即稳妥公司)现已承认,履行理应持续进行,即应答应稳妥公司作为请求履行直接进入履行程序。
【管析】
笔者附和第一种定见,理由为: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则在请求履行人没有停止或逝世时可直接改变请求履行人的明文规则,尽管规则了请求履行人停止或逝世可由权力人或继承人持续参加,但本案中重庆某化工公司并未停止,故不行适用该条的规则,因而第二种定见是不对的;建立稳妥的意图是为了防化投保人的危险,一旦稳妥事端发生后,投保人有权取得稳妥合同约好的理赔款,一起,投保人对致害人也有索赔的权力,当然,投保人也可把索赔的权力在得到理赔款后转让给稳妥人,此即稳妥法中的代位权。这是一种债务,致害人可对此予以抗辩,抗辩的内容有债务转让是否建立,债务金额的多少等等,也就是说该债务有待于经过诉讼程序才干予 以承认。尽管本案中对被履行人补偿13万元是不争的现实,但仍应以另行诉讼的方式承认,而不能人为地掠夺原被履行人的抗辩权。因而,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定见。王永东黄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