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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23:15

(2000年6月21日国税发[20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
为习惯企业改革的需求,鼓舞和促进有正常运营需求的企业出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标准和加强对企业出资的财物增值搬运等应税行为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力,现将企业股权出资中触及所得税问题清晰如下:
一、企业股权出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出资所得是指企业经过股权出资从被出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利公积金中分配获得股息性质的出资收益。凡出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出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则的定时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获得的出资所得应按规则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出资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出资企业分配给出资方企业的悉数钱银性财物和非钱银性财物(包含被出资企业为出资方企业付出的与自身运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悉数视为被出资企业对出资方企业的分配付出额。
钱银性财物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承认金额的钱银收取的财物,包含现金、应收帐款、应收收据和债券等。非钱银性财物是指企业持有的钱银性财物以外的财物,包含存货、固定财物、无形财物、股权出资等。
被出资企业向出资方分配非钱银性财物,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出售有关非钱银性财物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则核算产业转让所得或丢失。
(三)除还有规则者外,不管企业会计帐务中对出资采纳何种办法核算,被出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践做利润分配处理(包含以盈利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本钱)时,出资方企业应承认出资所得的完成。
(四)企业从被出资企业分配获得的非钱银性财物,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财物的公允价值承认出资所得。企业获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承认出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和丢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是指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的收入减除股权出资本钱后的余额。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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